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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与越南双边贸易总额为 99.5 亿美元,同比增长 21.4%;其中,中国对越南出口 74.6 亿美元,同比增长 32.3%;自越南进口24.9 亿美元,同比下降 2.6%;中方顺差 49.7 亿美元。中国对越南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各类机械设备,钢铁及其制品,化肥,棉花,纺织品、服装及辅料,各类车辆等;自越南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物、矿物油及其产品,橡胶及其制品,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木及木制品,水果,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越南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19.2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6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越南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4879 万美元。

  2006 年,越南对华投资项目 13 个,合同金额 2288 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366 万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2007 年 1 月 11 日,越南正式成为 WTO 成员。目前,越南管理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海关法》、《贸易法》、《进出口税法》、《投资法》、《企业法》、《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越南政府在 2004~2006 年海关现代化、发展和改革计划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2010 年的海关改革目标、任务和措施。根据该规划,越南政府努力建立稳定、透明的海关法律体系,将在五年中投资 7706 万美元建立起国际标准的现代海关管理制度,全面推广电子海关系统,提高通关效率和海关风险控制水平。为符合 WTO 的相关规定,从 2002 年开始,越南采用进口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并于 2004 年废除了所有产品的最低进口价格规定。

  越南现行关税制度适用三种关税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特惠税率。其中特惠税率包括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美—越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等,主要适用于与越南签署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普通税率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约 50%。最惠国税率主要适用于进口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的商品。

  目前越南的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约为 18.2%,其中农产品的简单平均税率为 24.5%,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税率约为 15.7%。根据《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越南还将在加入 WTO 后的五年内下调 10600 种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整体税率水平将较现行税率相比平均下调 22%。其中税率降幅较大的产品有:纺织品、鱼及鱼类制品、木制品、纸张、电力机械设备等。此外,越南还对少部分产品征收一定数额的从量税。

  2006 年 2 月 8 日,越财政部进一步下调部分电器产品零件的最惠国关税。其中,电视机平面屏幕的最惠国税率由 15%下调为 5%,电视机用变压器由 5%下调为 3%,喇叭由 20%下调为 10%,电容器的税率降为零。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早期收获”计划,越南已经于 2004 年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2006 年 6 月 12 日,越南财政部公布了 2006 年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适用的特惠税率,税率范围为 0—90%,其中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有所降低。

  根据 200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增值税法和特别消费税法》,越南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烟草、酒精及汽车等部分进口产品还将征收特别消费税。其中,越南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10%,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 5%,税基为进口货物海关价值加上所征关税。此外,越南海关还将根据进口货物性质,对每笔进口货物征收一定数额的清关手续费。

  2.    进口管理制度

  越南政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包括禁止进口产品、实施配额管理的进口产品、许可证管理产品及自由进口产品。

  2006 年 1 月,越南公布贸易法实施细则(NO:12/2006/ND—CP),同时废除2001 年公布的“关于 2001—2005 年进出口产品管理决定”,将原管理决定中列入禁止进口产品清单的 175cc以上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转入许可证管理,并取消了棉花、烟草、牛奶等产品的关税配额。

  根据 2006 年贸易法实施细则,2006 年越南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军火及炸药、各种爆竹、二手消费品、右舵驾驶的机动车、二手汽车、禁止传播的文化用品、垃圾、废料、有毒化学物质以及使用氯氟烃的制冷设备。受越南加入的国际公约控制的部分产品、排量 175cc以上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运动枪支等产品必须取得越南贸易部的许可证方可进口。兽药、部分动植物种子、昆虫、动植物基因等产品的进口还必须获得越南农业部的检验证明。食盐、禽蛋、精糖及原糖等产品的进口还必须接受关税配额管理等。

  根据越南政府总理第 69/2006/QD   TTG 号决定,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越南对原来禁止进口的二手汽车实施新规定,只要使用期限为 6 个月—5 年(2006年只能进口 2001 年以后出厂的旧车)且使用里程不少于 1 万公里,都可以进口,但需要交纳 3000—25000 美元不等的从量税。2007 年 1 月 15 日,越南财政部发布 05/2007/QD   BTC 号决议,将税额提高到 6300—26250 美元不等。

  3.    出口管理制度

  越南对大多数产品的出口实施鼓励政策,采取的鼓励措施包括对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对出口效益好的企业提供业绩奖励、提供出口信贷以及简化出口手续等。根据 2006 年贸易法实施细则,越南禁止出口军火、武器及炸药、历史文物、禁止流通和传播的文化用品、伐自国内原始森林的原木、野生和珍稀动植物、珍稀水产品、用于保护国家机密的特殊密码机及密码软件和有毒化学物质等产品。

  此外,出口受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控制的产品、矿产品、纺织品及服装、珍稀动植物种子等产品,需要获得贸易部、工业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出口许可证。

  2006 年 9 月,越南水产部颁布了关于水产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越南政府将鲥鱼、海龙鱼、黑鳗鱼和鲸鱼等,珊瑚类有硬珊瑚、青珊瑚和黑珊瑚等 23 类水产品纳入禁止出口的产品名单。

  2006 年 9 月,越南工业部还将煤炭的出口资源税提高到 5%~10%。

  4.    贸易救济制度

  为符合 WTO 的相关规定,越南正逐步建立其国内的贸易救济制度。2004年 4 月和 8 月,越南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调查程序和实施措施作出了规定,并指定越南贸易部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主管机关。目前,越南尚未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投资法》为国内外投资商提供统一的投资管理法律框架。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商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并自主决定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投资优惠条件和投资保障;不强迫外国投资商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以及商品生产的国产化比例。

  越南《投资法》还对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鼓励投资领域做了特别规定。根据《投资法》规定,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保持不变,但缩小了限制投资的领域,空运、铁路、海运、港口、机场以及造林等行业不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

  对《投资法》明确规定的优惠投资领域,如新材料、新能源、高科技产品、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种植、养殖、农林水产品加工、制盐、培育新的职务和畜禽种子、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研究、发展、创造高技术、劳动密集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传统手工艺术行业等,以及投资优惠地区,如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和经济特区,越南政府将在税收、亏损转移、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投资扶持等方面给与优惠。

  此外,越南《投资法》将投资审批制改为投资登记制,并规定对于投资金额在 3000 亿越盾(约合 1800 万美元)以下,且不属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外国投资项目,投资商可以在省级国家投资管理机构办理投资登记手续和获得投资证书。根据越南 2006 年 8 月颁布的与外商投资手续有关的第 78 号决定,投资于银行、保险、金融、信用、报刊、电台、电视、通信领域且投资金额在 1500 亿越盾(约合 9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于其他领域但投资金额在 6000亿越盾(约合 38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经由越南政府总理批准。

  在越南投资经营的外资企业对外投资时,规模在 150 亿越盾(约合 9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需在越计划投资部登记并提出申请后才能获得对外投资许可证;投资规模在 150 亿越盾以上的项目,则须经审核后方可获得计划投资部颁发的对外投资许可证。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和《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以及《马德里协议》的缔约国,越南正逐步完善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体系。目前,越南已经公布了《知识产权法》、《版权法》、《关于进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控制的文件》、《关于建立反假冒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决定》。

  此外,越南还在 2006 年公布了《特许经营法》、《不动产商业法》和《证券法》,上述三部法律都将于 2007 年 1 月正式生效。

  2006 年 1 月,越南《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生效。该法规定,购买白酒、啤酒、香烟、汽车、汽油以及扑克牌等产品必须缴纳特别消费税,税率从 10%~75%不等;投资者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到损失时,可以申请免交或减免特别消费税。此外,该法扩大了免交增值税的产品范围,并将经过初级加工的棉花的增值税税率降为 5%,并规定 40 度以上的酒类和香烟的特别消费税税率为 65%,瓶装或罐装啤酒的特别消费税税率为 75%。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尽管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越南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产品降低了关税,但目前越南对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仍然整体偏高,部分敏感产品的关税税率远远高于其平均税率,如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 50%~90%、摩托车为 90%、自行车为 70%、禽肉为 50%、牛肉为 50%、动物内脏为 50%、精制白糖为 40%、香料为 40%、蔬菜为 35%、谷物及制品为 35%、啤酒为 50%、葡萄酒为50%、酒精饮料为 50%、耐火砖为 55%、袜子为 45%、部分家用电器为 45%等。

  越南的高关税政策对中国部分优势产品造成了进口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    关税升级

  越南在食品、烟草、纺织品、皮革、家用电器、摩托车等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例如:洗碗机零部件关税仅为 5%,整机进口关税为 45%;缝纫机零部件关税为 0,整机进口关税为 45%;初榨菜籽油进口关税为 5%,精制菜籽油进口关税为 35%;未加工烟草进口关税为 30%,雪茄香烟进口关税为 100%;毛皮原料进口关税为 0,毛皮制品进口关税为 35%;棉花、棉纱进口关税为 0~20%,棉织物进口关税为 40%;亚麻原料、人造丝进口关税为 0,亚麻织物、人造丝织物进口关税为 40%。

  3.    关税配额

  2006 年,越南对禽蛋、烟草、糖和食盐等产品仍维持关税配额管理。根据越南贸易部第 02/2006/QD   BTM 号决定,2006 年烟草原料的配额为 38204 吨,食盐配额为 200000 吨,糖的配额为 40000 吨。禽蛋数量不限,根据需求决定配额数量。

  (二)  进口限制

  尽管越南对进口产品不再实施数量限制,但 2006 年越南仍对部分产品保留了许可证管理,这些产品包括:排量 175cc以上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二手汽车、麻醉药、玩具、汽油、玻璃、铁制品、植物油、糖、摩托车和 9 座机动车等。

  越南不仅要求二手汽车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而且对二手汽车进口口岸做了明确限制,所有的进口二手汽车只能在广宁省、海防市、岘港市和胡志明市四个口岸报关。

  2006 年,越南邮电通讯部发布命令,禁止进口 7 种二手通讯电子产品,包括电脑、刻录机、数据处理器、计算器、售票机,自动处理数据设备和各种智能设备;用于无线电话、电报、音像的各种传输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设备。同时,该命令还禁止进口上述商品的二手零部件。

  尽管自 2006 年起,越南已经允许进口 175cc以上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辆,但是要求进口商必须到越南公安部注册,并且规定进口的 175cc以上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辆只能用于军队系统、公共安全和赛车比赛。越南政府的上述限制,限制了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三)  通关环节壁垒

  为符合 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规定,从 2002 年开始,越南逐步采用进口货物实际交易价格作为海关估价基础。但是,越南海关目前的通关效率较低,每单货物从递交报关申请到获准放行的平均时间超过 8 个小时。根据新的通关程序,越南海关将根据货物风险的程度设置不同的通关程序,其中绿色通道主要适用于免检商品,可以快速办理海关手续;黄色通道主要适用于中风险商品,需要海关进行单据核实后才能获准放行;而红色通道主要针对高风险产品,这些产品必须在单据核实和实物检验完成之后才能获准放行。

  (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

  越南正在建立国内技术标准体系。目前越南国内存在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公司标准三种标准。越南科技部定期公布需进行强制质量检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在通关时必须经过检验,并且必须在清关前获得多个部门的许可或出具正在接受检验的证据。越南的国内标准体系比较复杂,并且缺乏透明度,导致出口商不易了解相关信息,给产品对越南出口造成了障碍。

  越南卫生部规定,进口药品必须进行注册之后才能在其国内销售,并且每次注册的有效期为 5 年,注册期满必须再次注册才能延长期限,外国疫苗的制造商必须完成临床试验才能批准注册。此外,越南政府还规定,有效期为 3 年以下的药物原料,只能在制造日起六个月内进口,超过六个月禁止进口。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五)  政府采购

  越南没有加入 WTO《政府采购协议》。2006 年,根据越南政府发布新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国家财政采购信息设备的单位,只有在国内不能供应或国内采购成本高于招标要求的,才能组织国际招标。参加国际招标的国外供应商,必须与越南投标者组成联合体,签订给予越方不低于项目总价值 30%的工程合同,对给予越方高比例价值的投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此外,越南还规定,中标的国外供应商必须优先选用当地技术人员和工人,只能选派少量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项目管理和指导,承诺培训当地人员,施工中使用的建材物资和机械须优先在当地购买等。越南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六)  出口补贴

  为符合 WTO 相关规定,越南政府正逐步采取措施减少并限制财政资助与出口奖励等财政补贴,代之以向原材料生产商提供长期贷款,以及向出口越南产品的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等措施。但是,2006 年,越南仍然通过财政部管理的出口促进基金对水产品、大米、茶、咖啡、胡椒、猪肉和各种加工果蔬、加工腰果、各种木材(不包括木材加工成品)、各种手工艺品等产品提供财政补贴和出口奖励。此外,越南还为国内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担保、中长期投资贷款等资金支持。

  中方对越南出口补贴政策与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七)  服务贸易壁垒

  1.    专业服务

  越南要求从事审计服务的企业只能以私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种企业组织形式存在,外国审计企业可以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会计服务的企业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私人企业存在,禁止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此外,要在越南设立会计或审计服务企业,必须有 5 人以上获得越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越南从业一年以上。

  越南允许设立外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但不能在越南当地参加法院诉讼程序。此外,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有关越南法律的咨询业务时,必须雇有越南律师,或者获得越南颁发的法律执业证书、越南大学的法学学位以及从事越南法律咨询的合格证书的外国律师。

  2.    广告业

  越南允许外资设立合资广告企业,或者通过与国内广告企业签订合作合同从事广告服务。但是,外资在合资广告企业中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51%。

  3.    建筑业

  越南不允许外商跨境提供建筑服务,也禁止外国建筑公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外商独资的建筑企业只能向外资企业提供服务,或承建外国投资的建筑项目。

  在工程承包招标中,越南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南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这些规定对外资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构成了极大障碍,限制了外资进入越南国内的建筑业。

  4.    通讯业

  外国通讯公司不能在越南提供网络基础建设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中的跨境交付和外资商业存在只限于与越南门户运营商签订商业合作协议这一种形式。外资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同样只限于与越南合作伙伴签订商业合作协议。越南入世承诺书允许设立通讯合资企业,但外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51%。

  5.    分销业

  越南允许成立合资企业在其境内从事分销服务,但是外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此外,越南还规定外资分销企业不得从事水泥、轮胎、摩托车、汽车、酒类及化肥等产品的买卖。

  6.    银行业

  越南允许外国银行在越南境内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合资商业银行,但是外资在合资商业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并且禁止外资银行从事越南盾的信贷业务。

  7.    证券业

  越南禁止外资成立独资的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代表处或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并且外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9%。

  8.    海洋运输业

  越南取消了外国海运公司所属船舶的出入境许可证要求,但仍然规定外籍船舶入境时需通过越南的船务代理商,且外国船舶与国内船舶在靠泊、仓储、引水以及货物装卸等方面的收费仍然存在差别待遇,间接导致运费成本和进口成本提高。

  四、  投资壁垒

  目前,越南的投资注册程序仍然严格、费时。比如,越南各级政府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受理审批时限虽明文规定为 5—30 个工作日不等,但外商抱怨,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有的项目申请领照时间耗时数月,甚至半年或更长。

  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领域,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但对石油、稀有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实行限制投资政策。中方在与越南进行多农铝矿和贵沙铁矿项目谈判时,越南只允许以合资方式进行合作,且必须由越方控股。越南政府还规定,对于年产 100 万吨以上氧化铝项目及 2010 年后设立的铝冶炼项目,将允许与外商合资建设,但须由越方控股。此外,越南只允许外商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投资钢铁、水泥、煤炭工业领域。

  越南对越南企业雇用外籍员工做出限制性规定,即规定外籍员工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现有总人数的 3%,最多不能超过 50 人。对外国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则无此类人数限制,但是雇佣外籍劳务须获得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