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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印双边贸易总额为 248.6 亿美元,同比增长 32.9%。其中,中国对印度出口 145.8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2%;自印度进口 102.8亿美元,同比增长 5.2%。中方顺差 43.0 亿美元。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机、有机化学品、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蚕丝、特种机织物等,自印度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砂、钢铁、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珠宝、棉花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度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20.2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070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印度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238 万美元。2006 年,印度对华投资项目 60 个,合同金额 1.3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5239 万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印度政府主要依据《1992 年外贸(发展与管理)法案》、《1993 年外贸(管理)规则》等对贸易进行管理。

  1.      关税制度

  印度海关及关税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62 年海关法》和《1975 年海关关税法》。《1962 年海关法》是印度管理进出口关税及规范海关估价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1975 年海关关税法》详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海关关税分类、适用税率及具体征税办法。印度关税大部分为从价税。印度财政部在每个财政年度预算中对关税进行调整。2006—2007 财政年度政府预算案中下调了部分关税高峰,并对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进行了调整。

  (1)    降低进口关税高峰

  2006—2007 财政年度中,印度非农产品的关税水平已经降至 12.5%。印度降低关税高峰的主要产品有:除个别产品外,非农产品的进口税峰值由 15%降至 12.5%;纺织品、织物、服装的从价税由 15%降至 12.5%。

  (2)    降低进口关税的产品

  大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有所下调,主要包括:所有人造纤维及纱线的进口关税由 15%降至 10%。铁合金、不锈钢和其他合金的关税由 10%降至 7.5%;除大理石、花岗岩,水泥和石棉的关税由 15%降至 12.5%外,所有矿产品的进口关税均由 15%降至 5%。无机化学品的关税由 15%降至 10%。10 种特定的抗艾滋病药品、14 种特定的抗癌药、4 种特定救生用药品和配方,3 种特定医用工具或设备的关税降至 5%,同时这些药品不需要缴纳国内消费税和附加税。

  天然气和石油产品的关税由 10%降至 5%。其中,石油的关税由 15%降至10%;石脑油、天然气、丙烷、丁烷以及石油焦(炭)的关税由 10%降至 5%。

  除天然棕榈油外的非食用性等级油、生产肥皂用的含 20%游离脂肪酸、工业油酸和脂肪醇的关税由 20%降至 12.5%。另外进口棕榈油的关税也由原来的80%降至 70%。

  (3)    提高关税的产品

  个别提高进口关税的产品有:天然蜂蜜的关税由 30%提高至 60%;部分或全部氢化、互酯化、反油酸化的植物油和其他可食用脂肪油(含人造黄油、面包起酥油等)及其分离产品的进口关税由 30%提高至 80%。

  (4)    《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的精神,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中国对原产于印度等五国的 1700 多个税目商品降低进口关税;同时,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化工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皮革、纺织品、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等出口到印度等五国时,也享受优惠税率。

  2.      进口管理制度

  《2004—2009 年外贸政策》是印度现行的外贸指导性政策,自 2004 年 9 月生效以来,印度商工部每年均对该政策进行修订,调整其对外贸易政策,强化对外贸易管理。2006 年 4 月,印度政府再度对《2004—2009 年外贸政策》做了年度增补和更新,将其作为印度 2006—2007 年度的对外贸易政策。该政策对印度的进出口总则、促进措施、免税计划、促进出口资本货物计划、出口型企业和电子硬件技术园区、软件技术园区企业以及生物技术园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与保税仓库区、出口替代等领域做出具体管理规定。

  整体看,除印度贸易分类 ITC(HS)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印度政府对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出口没有限制。但此次贸易政策调整对资本进口做出特别规定:除二手资本产品外,所有二手产品的进口需获得许可证/证书/许可/授权。如:二手个人电脑/笔记本、复印机、空调、柴油发电机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口;进口再生产产品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但翻新过的零配件等可自由进口。

  3.      出口管理制度

  (1)    出口禁令

  2006 年 6 月,印度宣布禁止出口食糖、小扁豆和小麦。

  (2)    取消农产品和海产品的出口税

  2006 年 5 月,印度国会通过取消农产品和海产品出口税的议案,取消咖啡、烟草、香料、鲜花、水果蔬菜、印度香米或巴斯玛蒂香米、畜产品以及加工过的农产品、海产品等产品的出口税。该措施使相关农、海产品的出口价格下降 0.5%左右。

  (3)    出口鼓励政策

  2006 年,印度新修订的贸易政策延续了其对农业、手工业、手摇纺织机、玉石与珠宝以及皮革与制鞋等印度传统优势领域产品出口的鼓励措施。印度政府还积极制定各种促进出口计划,通过税收减免等鼓励措施,大力推动出口导向型企业、经济特区、软件技术园区的出口。例如:自 2006 年 2 月 10 日起,印度正式实施《2005 年经济特区法》,对特区内相关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优惠政策等。
设立专门机构推动出口。印度商工部下设 11 个出口促进委员会,每个出口促进委员会负责一组特定群体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出口促进工作。纺织部下设 9个出口促进委员会,负责拓展海外市场,促进纺织品出口。具体措施有:

  1)    鼓励开拓市场措施

  鼓励开拓市场措施对企业的特定产品开拓特定国家的中期出口行为提供财政支持。包括市场研究、设立展览厅/仓库,促销活动,设立跨国营销公司,参与国际贸易,品牌推广,药品注册以及工程产品测试等,企业最高可从政府获得总费用的 25%到 100%不等的资金支持。

  2)    市场开发援助计划

  市场开发援助每年对出口促进委员会、工业与贸易委员会执行的出口行为提供财政支持。年出口额在 1 亿卢比(约合 222 万美元)的出口企业可享受该计划的援助,包括资助企业参加贸易活动以及买卖双方在印度以外地区的会谈、出口促进研讨会等。

  3)    退税证书

  退税证书是印度出口退税系统的一部分。退税证书发放给出口贸易商或出口生产商,鼓励其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出口商凭该证书可享受免交基本关税和特别附加税的优惠,但进口相关原材料时需缴纳与国内货物税等值的附加关税。除部分珠宝产品以及高附加值产品外,该证书可为出口企业带来最低为25%的退税利益。印度外贸总局依据相关标准确定享受该退税优惠措施的出口产品范围,在此产品范围内,凡 2006 年 4 月 30 日前出口的产品,无论其原材料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出口商均可按规定的税率享受退税优惠。

  4)    进口免税

  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除印度外贸总局以公告形式排除在外的产品外,印度对用于生产出口品的进口原材料(允许合理损耗)以及所需燃料、能源、催化剂等给予进口免税优惠。享受进口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由印度外贸总局依据“投入产出规范(SION)”确定并有数量限制。印度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进口且不能享受进口免税优惠。

  4.    贸易救济制度

  《1975 年海关关税法案》修正案对保障措施做出立法规定,《1997 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的确认和评估)规则》以及《2002 年海关关税(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税)规则》对保障措施的程序做出详细规定。《1975 年海关关税法案》的第9、    9A 节和 9B 节以及《1995 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奠定了印度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印度商工部所属的印度反倾销总局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印度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指导性法规主要有:《1934 年印度储备银行法》、《1991 年工业政策》、《1999 年外汇管理法》、《1956 年公司法》和《1961 年所得税法》。此外,印度《2000 年外汇管理(外国人证券转让和发放)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他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管理规则,对外汇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印度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批准程序分为自动批准和政府审批两种。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按自动审批程序,对符合自动批准条件的外资进行审批。对其他需要政府审批的外资项目,则需要在印度外资促进局推荐的基础上,由政府审批。

  1.    印度现行的主要外资政策

  (1)    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

  2006 年印度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全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较2005 年有所减少,仅包括:零售业(除单一品牌商品的零售)、核工业、彩票业等。

  (2)    需经过政府预先批准的领域

  进入下列领域的外资需经政府的预先批准:《2005 年投资通告 1》规定的项目;外资持股超过 24%的企业进入专为中小企业保留的项目。

  (3)    外商投资敏感领域要求

  《2006 年投资通告 4》附件中列明了对外商投资广播业、银行业、航空业、国防、保险、投资、电信等敏感领域的要求,除对外资持股比率有上限要求外,在审批程序、工业许可证等方面提出一些特别要求。

  (4)    自动批准的独资外资项目

  除了《2006 年投资通告 4》列表中的领域外,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所有外国

  投资项目均可获得自动批准,且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 100%。

  2.    印度吸引外资的主要措施及其形式

  近年来印度大力吸引外资,逐步放宽对外资的审批政策。印度投资促进委员会主要以公告的形式,对新出台的投资政策进行说明,或对以往的投资政策予以澄清。具体措施是:

  (1)  2006 年外国直接投资通告及说明

  继 2005 年放宽外资对私人银行和电信领域的投资比重后,2006 年印度政府相继发布了 2006 第 1—4 号投资通告,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政策。在此基础上,2006 年 7 月,印度政府对 2006 第 4 号投资通告做了进一步澄清说明。

  1)    《2006 年投资通告 1》

  2006 年 1 月颁布的《2006 年投资通告 1》对外国直接投资上行电视频道做出规定,凡符合印度广播法及相关条例的外国直接投资,可投资安置硬件、上行频道,集线器(HUB)等领域,其资本比例不得高于 49%。

  2005 年 12 月,印度政府允许外资进入上行电视频道,主要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安装上行 HUB/电信传送业务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其股份不得高于 49%;外国直接投资安装上行非新闻及时事电视频道领域的需得到政府的预先批准,其股份最高上限为 100%;外国直接投资(包括外国机构投资)安装上行新闻及时事电视频道业务需得到政府预先批准,其股份最高上限为 26%。

  2)    《2006 年投资通告 2》

  2006 年 1 月,印度政府公布了《2006 年投资通告 2》,对《2005 年投资通告2》关于外国直接投资于城镇、住宅、高层建筑基础设施以及建筑发展项目进行了澄清说明。《2005 年投资通告 2》允许投资于酒店及旅游部门的外资比率最高为 100%,且可获得自动批准。经济特区及饭店、医院领域不在该通告适用范围内。有关经济特区的规定需参照执行《2005 年经济特区法》。投资于饭店和医院的外资需遵守《2001 年投资通告 4》和《2000 年投资通告 2》的有关规定。

  3)    《2006 年投资通告 3》

  2006 年 2 月,印度政府以《2006 年投资通告 3》公布了外商投资“单一品牌”产品零售业务的指导规则。要求涉足“单一品牌”产品零售业务的外资企业,必须预先获得政府批准,且投资比例不得高于 51%。从事“单一品牌”零售业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只能用“单一品牌”销售;必须使用同一品牌从事国际营销;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同一品牌,方可从事“单一品牌”产品的零售业务。

  4)    《2006 年投资通告 4》

  2006 年 2 月颁布的《2006 年投资通告 4》,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评审,具体要求如下:允许外商独资且可自动获得批准的领域有:酒精饮料的蒸馏与酿造;工业爆炸品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照《1951 年工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在 25公里标准城区范围内获得工业许可证的生产活动;设立绿地机场计划;铺设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管道项目,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市场研究及投资性金融活动;从事现金采购、批发、国内贸易、出口贸易且自行运输活动;《2003 年电力法》规定下的电力交易;从事咖啡及橡胶的加工与仓储等。

  外商投资上限提高到 100%且可自动获得批准的领域有:限制消费的煤炭及褐煤的开采;与石油及天然气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钻石及珍贵宝石的探测与开采。

  非印度国民收购印度国民持股的企业,在符合相关外资政策的前提下可自动获得批准。

  5)    关于《2006 年投资通告 4》的澄清说明

  2006 年 7 月 12 日,印度商工部对《2006 年投资通告 4》涉及的外商投资农业和种植业领域的政策进行了澄清:外商投资花卉园艺、种子培育、畜牧业、养鱼等水产业、蔬菜栽培、受控条件下的蘑菇栽培以及农业服务领域,所持股份最高可达 100%且可自动获得批准。在茶叶种植领域,经政府许可,如公司的印度合伙人和印度公民在 5 年内能获得 26%的公司股权,则允许外商投资比例达到 100%。如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需要经联邦政府事先批准。

  除了上述两个领域外,禁止外商投资任何农业领域并从事相关活动。

  (2)    专为中小企业保留的项目

  印度政府非常重视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为中小企业专门留有项目。外资持股比率超过 24%的企业涉足这些专门保留项目时,需得到政府的预先批准。2006年 3 月,印度新设 69 个保留项目,涉及种植和机械领域,项目金额在 22 万美元至 110 万美元之间。此前,印度已颁布 71 个保留项目,目前印度政府共公布了140 个为中小企业保留的项目。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及其发展

  1.    印度《2006 年植物检疫令》

  2006 年印度农业部先后 4 次颁布了《2006 年植物检疫令》。该法令将印度进口部分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合理化。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植物及其产品分国别、特定产品和类别进行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使得以前未获批准进口的植物和植物材料进入印度成为可能。新植物/植物材料修订名单中新增了 18 个允许进口的项目,分别列在检疫令的表Ⅵ和表Ⅶ中。

  2.  《2006 防止食品掺杂法》

  2006 年,印度政府对《防止食品掺杂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包括修改第 32号法规的第 1 条:删除对葡萄酒和烧酒及其酒精含量为 10%或以上的酒精饮料“最好在此日期前消费”声明的要求;对香料及调料的定义和质量标准进行调整;修订了部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金属污染物及水果上使用蜡涂层的最大限量的标准;要求食品、软饮料制造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超过其重量 2%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要求制造商在含有鸡蛋、花生等可能引起过敏的食品包装上标注警示信息;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烟草和烟碱。非水果产品需要在包装上明显印制“非水果产品”的标志,不允许使用水果图片。该法案将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生效。

  3.    禁止从发生疫情的国家进口家禽及其产品

  印度农业部宣布,自 2006 年 8 月 3 日起,禁止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家进口相关产品,为期 6 个月。产品包括:家养及野生禽鸟,包括笼养鸟(除家禽外);源自禽鸟的未加工肉及肉制品,包括野生禽鸟;家养及野生禽鸟精液;活家禽;一日龄雏鸡、鸭、火鸡及其他新孵化的禽鸟;源自禽类的肉及肉制品,包括野生禽鸟;受精卵;蛋与蛋制品;羽毛;活猪及猪肉制品;鸟类病原体及生物制品;拟用于动物饲料或工/农业的动物源性产品。

  4.    公布生物控制介质进出口指南草案2006 年 7 月 18 日,印度农业部公布了生物控制介质及其他有益生物进出口指南草案,详细规定了相关要求和程序,旨在促进生物控制介质及其他有益生物的科学研究及商业活动,降低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风险。该指南于 2006 年 10月 30 日生效。

  5.    药品(价格控制)修正令

  2006 年 12 月 7 日,印度化工化肥部化学制品和石油化学产品司发布了 2006年的药品(价格控制)修正令,对所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强制性标签做出要求,明确了包括全部税金在内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定义。该修正令于 2006 年 10 月 2日对国产药品生效,2007 年 3 月 1 日对进口药品生效。

  6.    签证程序

  2006 年 10 月,印度政府修改了中国人赴印的商务和工作签证审批程序,将以往的工作流程由 3 个月缩短至 2 周。印度政府采取的简化签证手续措施有利于中国技术人员赴印度工作,但这些技术人员的签证发放仍然需要通过印政府的安全检查,同时要核实每一名人员的技术资格和专业领域,以确认他们在印从事的工作是印度国内技术人员无法提供的。

  (四)  针对具体产品的管理措施

  1.    香烟和其他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2006 年 8 月,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制定了有关香烟和其他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规则,对香烟和烟草制品的标签和包装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该规则要求:香烟或者烟草制品需要标有特别规定的健康警示语;健康警示语必须至少占到包装面积或者主要显示区域的 50%,该规定还对不同形状的香烟包装类型中警示语出现的位置、方向等做出了规定:禁止销售没有健康警示语的香烟,健康警示语必须出现在所有的零售小包装及外包装上。健康警示语应当使用包装上使用的语言,包装上禁止使用 2 种以上的语言。该规定于 2007 年 2 月 1 日生效。

  2.    药品与化妆品条例

  印度政府于 2006 年 10 月修改了《1945 年药品与化妆品条例》,并重新命名为《2006 药品与化妆品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优良实验室规范(GLP)。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尽管 2006 年印度政府降低了相当一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但印度的整体关税水平仍较高,尤其是农产品的关税高峰现象较为突出。另外,印度对进口石油产品、汽车、摩托车和钢材产品征收较高关税,其中,进口摩托车的关税高达100%。

  2006 年印度财政部公布的《海关关税 2006—2007》仍对农产品等维持了高关税。如:速溶咖啡、茶、焙制菊苣及其他焙制咖啡代用品的进口关税为 30%;酵母、酱油、番茄酱、辣椒酱等食品备料、矿泉水、汽水、豆奶饮料等产品的关税为 30%;硬粒小麦及小麦种子的关税为 100%;大米的关税为 80%;玉米种子的关税为 70%,其他玉米为 60%;高粱的进口关税为 80%。精制棕榈油及精制棕榈油精关税为 80%;初榨葵花籽油关税为 75%;精制葵花籽油关税为 85%;椰子油的关税 100%;菜子油关税为 75%。吉士粉、食品香料、糖尿病人专用食品等的关税高达 160%。

  此外,印度政府对所有进口产品征收 1%的海关处理费。不论进口产品还是国产产品在印度境内流通均须交纳 2%的教育基金税。印度政府在进口产品计征关税的税基为进口产品的价格加上额外费用,这一计税方法将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外国产品进入印度市场。

  2.    对酒类产品计征高额关税

  印度的酒类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但印度对酒精饮料等外国酒类产品计征高额关税,阻碍外国酒类产品进入印度市场。如:印度对麦芽酿造的啤酒、汽酒、波特酒和其他红酒、雪梨酒和其他白酒的进口关税高达 100%;蒸馏酒、浓缩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等产品的关税为 182%。

  此外,印度对外国酒类产品还存在征收联邦附加关税等歧视性税费问题。除联邦政府对进口酒类征收较高的联邦附加关税外,一些邦还对进口色酒类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或实施限制进口和销售措施。如马哈拉施特拉邦对当地色酒不征收任何税费,而对进口色酒加征 28%的附加关税;而泰米尔纳德邦则完全禁止进口色酒在其境内销售。印度这种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对进口酒类产品叠加计征关税和歧视性税费的做法,加重了进口酒类产品的总体税赋,影响相关企业对印出口酒类产品。

  (二)   进口限制

  印度已取消对进口资本品的诸多限制。剩余寿命在五年以上的进口二手资本品,终端消费者可免申领进口许可证。但进口翻新的电脑备件,须获得印度特许工程师的证明,且该设备剩余寿命至少达到 80%以上。

  印度严格限制各种型号的车辆进口。印度政府对进口摩托车实施特别许可证管理,但只对含在印永久居住外国人在内的外国公民发放摩托车进口许可证。此外,印度进口摩托车许可证管理程序复杂,缺乏透明度。目前,尚无中国企业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先例。印度仍保留了“否定进口清单”制度。该清单涉及三大类产品:动物油脂等禁止进口产品;牲畜类产品、部分化学品等需要进口许可证的限制进口产品;一些医药用品以及散装粮食等由印度国营企业垄断经营的产品。

  (三)   通关环节壁垒

  印度对进口交易采取歧视性海关估价标准,海关估价往往高于进出口交易的成交价,不能反映实际的交易值,事实上提高了实缴税额,成为其控制进口规模的手段。印度海关要求提供的文件繁杂,屡屡造成受理延误,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开展。

  印度对进口大豆油实行市场参考价,并在此基础上再对进口大豆油征收 45%的关税。当印度政府的市场参考价高于交易价时,实际关税就会高于印度对WTO 承诺的 45%的约束关税。据了解,印度政府每隔 15 天会定期对市场参考价进行评审,但并没有公布对该程序的正式规定,使得这一制度缺乏透明性和可预见性。

  印度要求进口汽车只能从生产国直接进口并必须在规定的三个特殊港口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2004 年起,印度海关要求对进口硼酸实行登记备案制,以替代进口许可证,但印农业部等主管部门并未公布相关标准和具体程序,对进口商进口硼酸造成事实上的阻碍。

  (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

  1.  纺织品标签

  印度对生产商标识、产品成分、颜色以及字体和符号格式等进口纺织品标志有严格的要求。要求进口服装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商名称和地址、服装描述、分类号、长度、护理方式、包装日期、成份百分比标示及其他特殊要求。在贸易实践中,印度繁琐的标签要求导致相关进口纺织品的清关手续屡屡发生延误,影响应季纺织品服装的销售。

  2.  强制进口认证

  印度标准局负责印度的合格评定工作,迄今约颁发了 20000 项认证证书,其中约 860 项颁发给进口产品。印度标准局的合格评定工作以自愿认证为主,但要求部分产品进行强制认证。2006 年 7 月,印度发布《2006 年机动车辆的充气轮胎和内胎(质量控制)政府令》,     将汽车轮胎和内胎纳入涉及人身安全性的必要强制性认证范围,要求所有此类产品的制造商必须获得印度标准局颁发的认证证书。迄今,印度共对 159 种进口商品进行了强制认证,即在进口前必须获得印度标准局的认证证书。这些产品主要包括食品防腐剂、奶粉、浓缩牛奶、婴幼儿奶制品、染料、钢材、水泥、电器和干电池。印度对这些产品的强制认证条件极为苛刻,且并未明列出相关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往往由海关当局自行决定是否属于认证对象。为获认证,出口商或制造商需通过印度代理办理相关产品的认证和检验手续。印度标准局通过其在国内的 38 家办事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认证、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认证申请人除要向印度标准局缴纳 300 美元的手续费外,还要承担检验组的差旅费和出差津贴。通过认证后每年还需缴纳 2000 美元的认证标志使用费,以及销售额达到 100 万美元时缴纳发票金额 1 %的税费,销售额达100—150 万美元时需交纳发票金额 0.5%的税费,销售额超过 150 万美元时须交纳发票金额 0.2%的税费。

  中方认为,印度的强制进口认证制度导致进口产品认证程序复杂、费用昂贵,给外国生产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

  3.  通报透明度问题

  印度在履行 WTO/TBT 协定与 SPS 协定的通报义务时,存在不透明的问题。例如,印度于 2006 年 5 月向 WTO 通报了四项有关发电机噪声和排放的技术法规,分别为:《柴油发电机组噪声限制》;《发电设备中的新柴油发动机(不超过800 千瓦)排放标准》;《汽油或煤油发电机组噪声限制》;《新汽油和煤油发电机组(不超过 19 千瓦)排放标准 GSR 682(E)》。中方注意到,印度的上述技术法规在通报前就已实施,未对其通报的技术法规留出足够的评议时间,明显违反了WTO/TBT 协定的透明度要求以及 TBT 协定规定的“至少提前 60 天通报技术法规草案,以供其他成员提出意见”的要求。

  4.  认证谈判

  目前印度正与多个国家进行互认认证结果谈判。印度已与古巴、以色列、毛里求斯、土耳其、亚美尼亚、不丹、尼泊尔、乌克兰以及新加坡签订了互认协议,并正与德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阿富汗、泰国和孟加拉进行谈判。中方希望就互认合格评定结果问题与印度进行磋商并签订相关协定,以促进中印贸易发展。

  (五)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6 年印度对其《防止食品掺杂法》做出多次修正,中方对其中的某些修正内容表示关注。2006 年 5 月,印度政府宣布,进口商获得印度基因工程核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进口转基因产品。同时,进口商还必须对转基因产品成份进行标识。2006 年 7 月,印度宣布,将包括豆油在内的转基因食品进口规定延至本财年末(2007 年 3 月)执行。该规定要求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通过指定的政府机构清关。

  2006 年 7 月 18 日,印度再次修正《防止食品掺杂法》,宣布对问题食品召回体系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起能够召回在市场上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掺杂食品、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或存在成分或物质标识错误等问题产品的系统和程序,否则,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或通过代理人生产、销售、分销或展示问题食品。

  2006 年 12 月 8 日,印度政府卫生与家庭福利部通过《2006 年防止食品掺杂法(第 8 次修订)》,对食品内某些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限量做出规定。印度屡次修订《2006 年防止食品掺杂法》,希望从事对印度出口食品及食品加工品的相关企业予以关注。

  (六)   政府采购

  印度尚未签署 WTO《政府采购协议》。印度政府采购的具体实践和程序均不够透明。印度政府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实行采购优惠政策,优先考虑那些出价低于标的价格 10%的国有企业,导致鲜有外国企业在印度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事例。印度政府每 3 年对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调整,下一轮调整将于 2008 年 3月进行。

  (七)   贸易救济措施

  自 1995 年以来,印度共对中国发起 93 起反倾销调查,其中 2006 年印度对中国新发起 9 起反倾销调查,除 1 起因申请人撤诉而终止调查外(青霉素工业盐案),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 4 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7 起。主要涉及化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和医药工业等领域,涉案产品包括青霉素工业盐、铸铁管、维生素 A 棕榈酸酯、可刻录光盘、车轮、悬浮级聚氯乙烯、技术级和食品级磷酸、过硫酸盐和 PS 版。其中,印度对刻录光盘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税 0.094 美元/件的反倾销税。

  印度是 WTO 成员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也是发起反倾销调查第二多的国家。印度对华立案数量占其立案总量的 47.3%,是对华立案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印度在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上表现消极。2004 年以前,中国有 9 家涉案企业在 6 起反倾销案件应诉过程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此后印度对我涉案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的诉求反应消极。2005 年以来,印度做出终裁的 14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均未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印方在对华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还存在不透明等问题。中方将密切关注印方反倾销调查中的具体做法。

  (八)   补贴

  印度目前实施的许多出口促进政策未能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持一致。其中包括退税计划、出口促进附加目标计划(出口商出口增长率高于实际出口增长率目标一定数量,享有免税额度优惠)、服务印度计划、旨在推进水果、蔬菜、花卉、林副产品等农产品出口的计划、义务权利证书计划等。据估算,印度每年用于促进出口的政策性支出高达 4500 亿卢比(约 100 亿美元)。中方对印度相关出口促进政策可能产生的贸易扭曲表示关注。

  (九)   服务贸易壁垒

  1.  保险

  依据印度保险管理与发展局的相关规定,印度对私人公司开放保险业,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26%。尽管早在 2004 年印度政府就有意向将外资持股比例提高到 49%,但该政策至今仍未调整。

  2.  银行

  外国银行可通过三种形式在印度开展经营业务:分行、全资支行或者拥有私人印度银行最多 74%的股份。印度国有控股银行占其银行总数的 80%。印度对外国直接投资、外国机构投资或者组合投资的最高持股比率已由 49%提高到 74%。私人银行中,印度居民至少要拥有 26%的实缴资本。外资进入国有银行的持股比率仍不得高于 20%。私人银行中,外国投资者的投票权被限定在 10%,而国有银行中外国投资者的投票权仅为 1%。印度银行业有待进一步开放。

  3.  会计服务

  根据印度的相关规定,毕业于印度国内大学的人方有资格成为印度的职业会计师。外国会计公司只有在其母国给予印度会计公司同等互惠待遇的条件下,方可在印度从事相关会计业务。外国会计公司不能使用国际知名公司名称,除非该名称中包括合伙人或经营者名称或已经在印度使用过的名称。由于以上限制,外国会计师不能成为印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4.  建筑与工程

  在印度,许多建设项目都只能以不可兑换的卢比支付。只有由国际发展机构出资的政府项目才可以用外币结算。除非印度国内公司无法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外国建筑公司不可能得到政府建筑项目的合同。外国公司只有通过同印度本地公司合资的方式才能参与政府工程项目建设。

  5.    法律服务

  印度律师理事会可以拒绝外资律师事务所提出开业申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极大地限制了外籍人士进入印度法律服务市场。

  印度禁止外资进入印度法律服务领域,也不允许跨国律师事务所在印开立办事处。在印度从事法律服务的个人必须加入印度律师理事会。外籍法律服务者在其母国给予印度籍人士同等待遇的条件下,方可在印度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咨询师,但不能签署文件或作为客户代理,更不能成为律所合伙人。

  6.  电信业

  印度政府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例如 2005 年允许电信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从 49%提高到 74%,私人公司可以参与印度所有类型的电信服务,但印度仍对其国有电信运营商实施倾向性保护政策。

  印度政府对其主要电信公司实施控股,这些电信公司均曾是垄断经营型企业。如:印度政府拥有国际运营商 VSNL 公司 26%的产权、MTNL 公司 56%的产权以及 BSNL 公司 100%的产权。VSNL 公司对外国电信公司进入海底电缆及陆地电信站采取限制性措施。

  印度政府还屡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中国公司进入其电信领域。

  2005 年 3 月,中国公司向印度外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拟扩大印度子公司的业务,投资 6000 万美元在印度修建新的生产基地,但至 2006 年底仍未获批准。

  2006 年 6 月,印度政府以“安全因素”为由,拒绝了中国公司增股印度分公司的计划。2006 年 6 月印度最大的电信运营商 BSNL 价值 48 亿美元的 GSM 移动网络扩容合同对外招标,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五家企业参与了竞标。在招标之前,BSNL 公司已对竞标者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要求中标者必须有三分之一的设备在印度本土生产等。尽管这五家竞标企业的技术均能满足要求,但是中国
投标企业却因是一家中国企业而被 BSNL 率先排除。另一美国投标公司由于计划中标后从中国公司采购部分项目,也遭淘汰。中方对此表示惊讶和高度关注,希望印度政府能遵守 WTO 非歧视原则,确保竞标过程的公平、透明、合理,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7.  销售服务

  除单一品牌的零售店外,印度禁止外资进入零售业。外资在单一品牌零售业的持股比率不得高于 51%。

  8.  广播电视

  外国直接投资对有线网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49%。“直接入户”广播的外国投资总比例被限制在 49%,广播公司和有线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上限为 20%。

  新频道的外国设备投资最高上限为 26%。对于社论内容的控制权必须在印度籍人手中。印度政府还设置了限制性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印度还要求所有有线和卫星系统的运营商都可以获得付费电视提供商的电视内容。\

  四、  投资壁垒

  印度对外资开放了大多数领域,但目前,仍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一些敏感性较强的领域。限制外资进入印度的零售、金融服务、电信和广播等领域。根据世界银行的投资安全报告,在 175 个国家中印度排在第 173 位,外商在印度的投资利益安全亟待提高。

  近两年来,印度政府频繁以安全为由限制中国企业在印投资,严重阻碍了中印之间的正常投资贸易。2006 年,据印度媒体报道,印度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在酝酿制定《国家安全例外法》,拟要求对来自中国(包括港、澳、台)、巴基斯坦、孟加拉等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进行全面安全审查,并拟将华为等部分中国公司列入安全敏感名单。印度政府还扩大了涉及安全隐患的投资行业名单,药品和制药业、数据处理、冶金、IT 硬件、石油天然气勘探、石油天然气管道和石油精炼等被列入敏感行业。此前仅有巴基斯坦和孟加拉被列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敏感类国家名单,港口、航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被定为敏感类行业。到目前,中国数家企业都曾在印遭遇投资障碍。

  印方有关部门的上述做法不仅影响了中方企业开拓印度市场的热情和信心,也损害了印度工商界的利益。中方认为,近年来,中印两国政治和经贸关系发展势头良好,中印之间已建立起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印度正在大力发展基础设施,中国企业在机场、港口、公路、桥梁、电站、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可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中印双方有很大的互利合作的空间。中方希望印度有关部门能改变不合理、不妥当的做法和有关政策,为中国企业在印开展经贸活动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