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新双边贸易总额为 29.3 亿美元,同比增长 9.5%。其中,中国对新西兰出口 16.2 亿美元,同比增长 19.7%;自新西兰进口 13.1亿美元,同比降低 0.9%,中方顺差 3.1 亿美元。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附件、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附件、电机、电器、寝具、家具、灯具、移动通讯基站等。自新西兰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乳、蜂蜜、肉及食用杂碎、羊毛羊皮等动物毛皮、木、木浆及木制品、纸及纸板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新西兰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6615 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3366 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新西兰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53 万美元。2006 年,新西兰对华投资项目 110 个,合同金额 2.6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8340 万美元。截至 2006 年底,新西兰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 1136 个,合同金额 15.6 亿美元,实际投入 6.6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新西兰在 2006 年秉承其一贯的开放政策,进行了减让关税及贸易便利化等一系列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但新西兰仍然采取严格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政策,2006 年又出台了一批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标准。新西兰欢迎外商投资,2006 年对投资方面的限制要求有所放宽,但是加强了涉及土地方面的外商投资的限制。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1) 关税水平
新西兰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解冻了单边降税计划,将 17%~19%之间的税率降为 17%;税率在 5%~7.5%之间的关税将于 2008 年 7 月 1 日降为 5%;税率在 10%~12.5%之间的关税 2006 年 7 月 1 日降为 10%,并将于 2007 年 7 月 1日和 2008 年 7 月 1 日继续降至 7.5%和 5%;税率为 17%的关税将于 2009 年 7月 1 日降为 10%。
(2) 关税管理
为配合世界海关组织对海关商品编码五年一度的调整,也是为了更好地顺应科技进步和贸易伙伴的变化,新西兰海关、新西兰统计局和新西兰经济发展部组成联合项目组,共同对新西兰海关商品编码的条目进行了调整。新的海关关税表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3) 进口环节税
除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和商品服务税之外,新西兰于 2006 年 10 月 1日起,向所有进口产品开征生物安全风险隔离税。该进口税征收的目的是为新西兰农林部的生物安全风险隔离工作集资,由新西兰海关负责代征代缴。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新西兰调高了酒类饮料的消费税税率。此次税率调整是基于过去 12 个月的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的。
2. 进口管理制度
新西兰农林局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实施了新的进口健康标准审批管理制度。
按照新西兰的进口管理制度,如要进口某种产品,需要先登录生物安全局网站查询有关此种产品的进口健康标准是否已经存在。如果相关标准尚未存在,就需要向农林局提出申请,要求建立相关标准。由于农林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的申请,难以按时处理,故而出台了新的进口健康标准审批管理制度。根据新的管理制度,如果收到的申请过多,农林局将根据优先次序标准预先暂时停止接受申请;农林局还将按照优先次序标准将收到的申请排列先后顺序;农林局允许申请人自行资助申请的审理。农林局希望新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审批效率,并尽可能地优化资源的使用。
3. 出口管理制度
(1) 2006 年,新西兰加强了受保护物品的出口管理。新西兰在《1975年文物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强化,将其更名为《1975 年受保护物品法》。
该法更新了受保护物品列表,明确和加强了对文物、军用物品、拖拉机等物品的出口管理,并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受保护物品的行为加重了惩处的力度。该法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生效。
(2) 新西兰政府 2006 年继续对出口商进行出口清关费用的补贴,以确保新西兰出口产品的安全。虽然出口商需要支付一定的出口清关费用,但是远不能弥补产品出口清关所需成本,目前这部分费用是由政府补贴的。此项补贴还将在2007/2008 财年继续进行。这项补贴将于两年之后结束,届时出口商将承担全部清关费用。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清关费用也有所不同,但是基础费用将会上升6—17 新币。
4. 贸易救济制度
据新西兰经济发展部官方网站 2006 年 7 月 14 日消息,新西兰政府开始重新审议 1987 年《临时保障措施法》。该审议的讨论案对 1987 年《临时保障措施法》中的模糊点进行了澄清,并充实了程序性内容,使该法更具可操作性。
该讨论案需要向公众征集意见的内容主要涉及:保障措施的调查期间的延长问题;有权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部门应是经济发展部还是临时保障措施主管当局;应当另外征收保障措施税还是继续适用提高关税的方式;是否应当延长、审议和取消保障措施;该法中的国内产业和严重损害的定义是否应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申请发起保障措施的程序;是否要在该法中加入通知、磋商等程序;是否要加入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条款。
5. 相关机构调整
(1) 建筑师注册局
根据 2005 年《注册建筑师法》,废除了 1963 年《建筑师法》,并且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解散了原来负责建筑师注册的建筑师教育与注册局,由 2005 年 7 月 1 日设立的建筑师注册局负责建筑师的注册事务。2005 年《注册建筑师法》还废除了原有的注册建筑师终身制,改为五年一度的考核续证。此项改革旨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2) 澳新联合治疗产品处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于 2003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了建立澳新联合治疗产品处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澳新联合治疗产品处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开始运作。该处负责规范管理澳新两个国家包括直销药品、非处方药以及药品售卖机在内的所有治疗类产品的管理。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新西兰分别于 2005 年和 2006 年连续修订了《外商投资法》和《海外投资条例》,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批限制。根据新法规,如果外商投资涉及敏感土地或捕鱼配额,或者欲获得现有新西兰企业 25%或以上股份,或者投资额超过 1亿新元(约合 6900 万美元)的不涉土地项目,需经新西兰海外投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不涉土地的投资项目,将原来投资额达到 5000 万新元(约合 3500万美元)就需要审批的规定,改为投资额 1 亿新元以上才需审批。另外,根据新法规,上述外商投资的申请原由新西兰保护部审批,现改为由新西兰财政部和新西兰土地信息部负责审批。新法规还降低了外商投资申请的手续费,由原来的每份 2500 新元(约合 1725 美元)申请费降为现在的 1300 新元(约合 897 美元)。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及其发展
1. 技术性贸易法规
(1) 2006 年 4 月,新西兰环境部宣布,能源部提议修订 2002 年的能效(耗能产品)法规,提高新西兰的强制性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严格标准,遵守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联合标准。所提议的法规规定了对于三相电动机和单相无输送管空气调节器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已经提高的严格标准自 2006 年 6 月 6 日起在新西兰实施。在适当标准范围内的所有三相电动机和单相无输送管空气调节器,无论是在国内生产的还是进口到新西兰的,在此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后必须达到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要求。该标准于 2006 年 6 月 20 日生效。
(2) 新西兰于 2006 年 8 月和 9 月分别发布了提案 P295 的评估报告草案和提案 P230 的评估报告草案,该草案称新西兰将考虑于 2007 年 8 月和 2007 年10 月起,强制推行叶酸强化面包,及要求在面包中使用含碘盐代替非含碘盐。
(3) 2006 年 12 月,新西兰卫生部发布其 1999 年《无烟环境法》的修正案,内容涉及烟草制品包装上的健康警告和健康信息。目前,内阁已经批准修订1999 年《无烟环境法规》,规定在烟草制品——香烟、烟草、雪茄及其他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将采用较大的图示健康警告。该修正案预计将与 2007 年 2 月正式生效。
2. 卫生及植物卫生标准
(1) 新西兰于 2006 年 2 月 24 日通过 WTO 秘书处向 WTO 其他成员散发了《关于对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卫生标准》(G/SPS/N/NZL/344)。
该标准于 2006 年 5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西兰对所有木质包装材料实施强制处理,未经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检疫处理、退运或销毁。这一标准既适用于集装箱货物也适用于非集装箱货物和散装货物。与《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指南》规定不同的是,新西兰将去皮木芯也列入这一标准的管辖范围。
(2) 2006 年 5 月,新西兰农林部制定有关进口任何国家土壤、岩石、砂砾、沙、黏土、泥煤及水的进口卫生标准。该进口卫生标准描述了进口土壤、岩石、砂砾、沙、黏土、泥煤(未加工的、经消毒及加工的)和水的要求。该标准已于发布当月生效。
(3) 2006 年 4 月,新西兰农林部修订了人类消费用乳制品的进口卫生标准。修订的进口卫生标准要求制造厂家管理人员声明乳制品的加工及成分。该声明需要由官方兽医认证。涉及国家包括除澳大利亚及欧盟成员国外的所有国家。该标准目前已经生效。
(4) 2006 年 10 月,新西兰食品安全局发布 2006 年新西兰食品标准草案,该草案涉及向新西兰出口的产品中农业化合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并拟在 2006 年新西兰食品标准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表中,增加氯氰柳胺等 7 种农业化合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该草案预计将于 2007 年 2 月生效。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1. 2006 年 1 月,新西兰农业部现行的对中国河北及山东省的鸭梨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了审议并作相应调整:要求出口货物需出具检验证书,产品应来自桔小实蝇的非疫区,以及产地需对指定的有害生物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该草案已于 2006 年 3 月 6 日生效。
2. 2006 年 2 月,新西兰通过 WTO 秘书处向其他国家发出通报,告知新西兰农林部于 2006 年 3 月起实施新的进口指定蜂产品卫生标准。新的进口卫生标准的内容分 4 部分:总则;进口程序;审查通过程序;动物卫生证书。
3. 新西兰于 2006 年 2 月 20 日实施了针对中国大蒜进口卫生标准,对我国产的大蒜采取以下卫生措施:出口货物的检验及出证、对三种危害大的节肢类动物进行溴甲烷熏蒸以及针对一种危害大的真菌实施有害生物非疫区/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新西兰对绝大多数进口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于 2006 年重新启动了单边降税计划。但由于 2006 年是该降税计划的第一年,纺织品、服装及附件(皮革、塑料、人造纤维制)、鞋帽、寝具以及玻璃、机械和机动车辆等领域的关税高峰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仍须交纳 10%~17%的关税。尤其是鞋类和塑料制品(服装及附件),降税后的关税税率仍高达 17%。上述产品是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高关税阻碍了我相关产品对新出口。
2. 关税升级
新西兰 2006 年仍然存在少量关税升级现象,尤其是在中国具有出口优势的纺织服装和鞋类领域,关税升级现象突出。新西兰对绝大多数纺织品原材料(如棉花等)实行了零关税,但大部分织物保持 5%~10%左右的关税,大部分服装、鞋帽等制成品则须支付 17%的高关税。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二) 通关环节壁垒
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新西兰为给其农林部开展生物安全风险防治工作筹集资金,开始向所有需交纳进口交易手续费的进口产品征收生物安全风险防治税。中方认为,新方不分种类地向所有类别的进口产品征收该新税种的做法影响面过广。而且,仅对进口产品征收该税的做法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违反 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 进口限制
按照新西兰的进口管理制度,进口某种产品必须遵守相应的进口健康标准;如相应标准尚未建立,则须向农林局提出申请以建立相关标准。由于新西兰农林局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及时受理进出口商提出的大量申请,导致这种审批制度无法满足进口的实际需要,事实上起到了阻碍新产品进口的作用。
(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
新西兰将于 2007 年 8 月和 2007 年 10 月起,强制推行叶酸强化面包并要求在面包中使用含碘盐代替非含碘盐。中方赞同新西兰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采取相应措施。但是,新西兰此举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这一强制要求,新方也未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说明强制性营养强化要求的紧迫性,不能满足 WTO/TBT 协定的合法目标原则。
(五)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 从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新西兰实行新的木质包装材料进口卫生标准。该标准在实施原则上与 ISPM15 基本相同,但在个别细节上严于此项国际标准。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集装箱货物,也适用于非集装箱散货,要求所有木质包装必须强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进口木质包装要补做、重发或销毁。《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是世界通行的统一的木质包装检疫标准,该标准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检验检疫的速度。相对 ISPM15 标准,新西兰此前的木质包装标准已属严格,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检验范围,对贸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中方希望新西兰在木质包装检疫方面尽量采取国际通行的标准,以免对贸易造成障碍。
2. 2006 年 8 月 28 日,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发布了有关最大残留限量的第 A574 号和第 A582 号申请的评估报告,宣布将考虑修改澳新食品法典,调整各种农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中方希望澳新食品标准局在修正其食品法典时,能够基于充分的风险评估,尊重现有的国际标准,不要对正常的食品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六) 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 2006 年年底,新西兰共对中国产品发起 11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其中2006 年新发起 1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在新西兰对中国发起的 11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最终征税结案的有 6 起,现在还在征税的有 3 起。
2006 年 2 月 21 日,新西兰对中国桃罐头发起反倾销调查。8 月 21 日,新西兰经济发展部发布了终裁公告,认定中国桃罐头倾销和损害成立,并于 8 月 22日开始对来自中国的桃罐头征收反倾销税。这是中国入世后新西兰对中国发起的第 3 起反倾销调查,也是中新开展自贸区谈判以来新西兰对中国发起的第 1 起反倾销调查。
2006 年 7 月 14 日,新西兰政府开始重新审议 1987 年《临时保障措施法》。这次审议主要是为了加强程序性内容,拟修改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调查期间的延长;申请发起保障措施的程序;是否要在该法中加入通知、磋商等程序;是否要加入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条款等问题。修改后的《临时保障措施法》将使该法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申请人提出申请。
(七) 服务贸易壁垒
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考虑,新西兰一直计划对广播行业设立当地内容额度的限制,要求广播节目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当地内容。由于该项限制措施与 WTO服务贸易协定精神不符,至今未出台,但新西兰政府声称保留出台这项政策的权利。受这项未出台政策的影响,新西兰的广播公司均自愿设置了当地内容额度,自觉在广播节目中保留一定额度的当地内容。
(八) 工作签证
新西兰严格限制引进外籍劳务人员,劳务进口主要是聘用、雇佣少量外国专家和本国短缺的技术工人等,鲜有大量劳务输入的机会。但是,新西兰当地较缺乏熟练技术工人,且劳动力价格昂贵。新西兰的签证制度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或涉外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充分地得到所需技术工人和劳动力,也对中国熟练技术工人赴新工作造成不便。
四、 投资壁垒
2006 年,新西兰政府继续采取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但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阻碍外资进入的限制政策。
(一) 涉及土地的投资
新西兰严格限制外资购买敏感土地及相关资产(包括农场、海滩、海床、河床、湖床及相关权证等)。尤其是 2005 年《海外投资法》颁布后,海外投资办公室加强了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监管,规定外资购买申请人要提交详细的土地管理计划,政府对海滩、海床、河床、湖床有优先购买权和拒绝外资权,投资者在购买后要定期报告履约情况并接受监管等,导致外资购买新西兰土地要求增多,难度加大,对我国在新涉及土地的投资项目造成了一定限制,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二) 所有权限制
根据规定,外资在新西兰投资电信业,所拥有的股份不得高于 49.5%;新西兰航空公司(Air New Zealand)的外资所有权不得超过 49%。海洋渔业方面,外资在新西兰设立商业性渔业公司的股权不得高于 24.9%,外资获得渔业配额仍需获得许可。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进入的程度。
政策法规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