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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泰国双边贸易总额为 277.3 亿美元,同比增长 27.1%。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 97.6 亿美元,同比增长 24.9%;自泰国进口179.6 亿美元,同比增长 28.4%。中方逆差 82.0 亿美元。中国对泰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动机械及零配件、电脑及零配件、钢铁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化工品、布匹、家用电器、矿产品及废旧金属、集成电路、日常用品等,自泰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电脑及零配件、塑胶粒、天然橡胶、原油、化工品、木薯产品、集成电路、钢铁产品、木材及木材产品、液化气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年底,中国公司在泰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24.2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1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泰国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955 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泰国对中国投资项目 108 个,合同金额 3.7 亿美元,实际投资金额 1.4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泰国与贸易及投资促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控制法》、《税法》、《出口商品标准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外商经营企业法》、《直销贸易法》、《电子交易法》、《商业协会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竞争法》等。
泰国负责投资与外贸的主要管理部门包括:商业部、工业部投资委员会和财政部海关厅。2006 年 2 月,泰国政府内阁会议通过成立发展国家特别投资委员会。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泰国的关税水平仍然较高,平均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为 11.46%,其中农业部门的平均最惠国关税为 24.32%,工业部门的平均最惠国关税为 9.48%。高关税主要集中在同泰国产品构成竞争的进口产品上,包括农产品、汽车及汽车配件、酒精饮料、纺织品、纸及纸板制品、餐厅设备以及部分电器等。

  (1)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关税减让根据 2005 年 7 月正式实施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 年 1 月起,中国和东盟 6 个原成员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文莱)60%商品的关税将降至 0~5%;到 2010 年中国—东盟将建成自贸区,绝大多数正常产品关税降至零。

  1)    针织产品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泰国对针织服装的关税从 30%降至 12%。2007 年 1月 1 日起,棉制内裤等产品的从量税,从每件 0.16 美元降至 0.06 美元;棉制衬衫等产品的从量税从每件 0.32 美元降至 0.13 美元。

  泰国将部分女上衣、女裤、男女衬衫、睡衣、婴儿服、部分短袜等共 28 个税目的产品列为一般敏感产品。这些产品的关税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将维持现行的 30%的关税税率。

  2)    棉织品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泰国将对棉布征收的从价税从 20%降至 12%,从量税从每公斤 0.41 美元降至 0.1 美元;对棉纱的进口关税从 10%降至 5%。

  3)    短纤类及长丝类产品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泰国将对化学纤维短纤纱线和长丝类纱线的进口关税从 10%降至 8%;对化学纤维短纤的织物及长丝类织物的从价税从 20%降至12%,同时将从量税从每公斤 0.41 美元降至 0.1 美元。

  (2)    东盟新成员关税优惠

  2007 年至 2009 年的三年内,根据东盟优惠关税整合系统,泰国将给予东盟的三个新成员国,即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特别进口关税优惠。

  2.    进口管理制度

  (1)      限制进口产品

  泰国商业部负责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泰国商业部依据 1979 年《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制定进口限制产品类别。进口受控制进口的产品,需要向商业部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受到进口限制的通常是对泰国国内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的产品,目前共有至少 26 类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多种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药品和农产品等。

  (2)    禁止进口产品

  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零部件及赌博机。

  (3)    临时禁止进口令

  2006 年 4 月 28 日,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有关临时禁止在泰国境内销售矫正钢丝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令。该法令的内容包括:暂时禁止在泰国销售时尚矫正钢丝,直至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撤销该法令;任何想要销售、生产、订购或向泰国进口此类产品的人都必须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以便测试或证明其产品不会伤害消费者。

  3.    出口管理制度

  泰国出口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大米、糖、玉米及其他农产品。部分属于受法律规定的保留产品,尤其大米、糖等食品类产品,在优先满足国内需求的基础上方可出口。根据 1979 年《出口标准法》,一些产品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泰国还对大米、动物皮、橡胶、木材、生丝、铁皮、鱼粉等产品征收出口税。

  4.    贸易救济制度

  根据泰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倾销和补贴做出初裁并评估征收临时罚金,泰国商业部长有权对该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核准。泰国商业部下属的对外贸易厅(简称外贸厅)负责对倾销进行调查,内贸厅负责对损害进行调查。外贸厅下设贸易利益保护办公室,负责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反倾销研究、申诉、审查、损害评定、整理有关资料向委员会汇报等工作。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基本规定

  1999 年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是泰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对外国投资限制,许可证要求,各种费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案在附件中对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属因特殊理由明确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共 9 种,包括报业、广播业和电视业;水稻种植业、果菜种植以及园林;畜牧业;林木业、原始森林木材加工;泰国水域以及泰国经济水域内的水产捕捞业;泰国草药材的提炼;泰国古董或国家历史物品的交易及拍卖;佛像、和尚衣钵的制造或浇铸业;土地交易。第二类属于严格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具体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业,包括军火弹药,各种武器军备的生产以及国内海陆空运输行业;第二组涉及对泰国文化艺术、传统以及民间手工艺行业,包括木雕木刻、养蚕业、丝绸丝线、泰国乐器、金、银、铜、漆器、陶器、瓦器等的生产;第三组是对自然资源或环境有影响的行业,如盐业(包括低下盐)、采矿、制糖业、木材家具加工业等。第三类属于泰国对外国不具竞争力的行业,共 21 种,包括碾米、水产养殖、食品饮料销售、会计服务、法律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业、广告、酒店、导游等。

  如外商有意投资第二类和第三类行业领域,必须向泰国政府申报许可证,分别由国务院和商业注册厅厅长审批。自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 60 天之内完成审核。

  审批期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60 天。批准后须在 15 日内颁发许可证。

  该法案还对投资额度进行了规定。外籍人士在泰国开设商业经营的最低资本额不得少于 200 万泰铢(约合 5.4 万美元);对于从事上述法案附件中需要获得批准的行业的,最低资本额不得少于 300 万铢(约合 8.1 万美元)。

  2.    投资促进政策

  2000 年 8 月,泰国政府在其投资政策中将泰国划分为一、二、三个投资区,分别享受不同税务优惠政策。一区由中部的六个府组成,包括曼谷及周边 5 个府;二区由 12 个府组成,相当于第一区的外围;三区包括其他东西南北 58 个基础设施较差的边远府。之后,泰国投资委员会每年都推出后续鼓励投资的政策,促进对目标产业的投资。

  (1)    医药业

  药品与卫生业是泰国政府大力发展的重点行业。2005 年 12 月,泰国投资委员会扩大了对医药行业的投资优惠范围。新政策不仅覆盖对活性成分的生产,而且也覆盖人及动物使用的药品及疫苗等成品药的生产。

  对于投资委员会支持的药品项目,将免征机械设备进口关税,并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获得 5 至 8 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泰国政府规定,到 2008 年,所有的药品生产企业都要达到国际药品检验合作公约(PIC/S)的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即 GMP 标准;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制药公司在经营 2 年内达到 GMP 标准。

  (2)    三大重点发展行业

  2006 年 5 月 22 日,泰国投资委员会批准了 3 个重点发展产业的额外投资鼓励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电子业:投资超过 300 亿泰铢的项目以及政府优先考虑的投资活动,将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以及其他的资助措施,包括设立人力资源基金以及研发基金等。

  石化业:对于生产氯化钠、氯、苛性钠、盐酸、过氧化氢等 5 种石化部门基础制剂的公司,将提供投资促进优惠。

  汽车橡胶轮胎业:对于投资一区和投资二区内的项目的扩大工程,将提供进口机械免税。对于园区之外的轮胎生产商的扩大规模也提供进口机械免税。在此之前,区域外的项目企业无法享受此种优惠措施。

  (3)    开放节能汽车制造业的投资

  2006 年 11 月,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放开对节能环保汽车制造的投资限制。

  对于投资商的具体要求包括:必须有详尽的投资和经营计划,包括汽车零部件和发动机制造;投资生产计划(不少于 5 年),并在第 5 年时汽车生产量不能低于10 万辆;生产的节能汽车 100 公里消耗不得超过 5 升燃油,排放尾气的标准也不得低于欧 4 的排放标准。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泰国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对过境旅客实施新的签证法规。新的法规规定,对过境游客落地签证每年可续签两次,每次签证在泰国境内逗留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90 天。

  目前,泰国给予中国、美国和印度等 41 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过境“落地签”待遇。新措施规定,可在泰国享受“落地签”的 41 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在泰国初次办理过境落地签证后可逗留 30 天,过境落地签证最多只可续签两次,持过境落地签证在泰国逗留时间不得超过 90 天。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1.    高碳钢盘条的强制性标准

  2006 年 4 月,泰国工业部工业标准协会宣布对高碳钢盘条实行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包括用于制造硬拉拔钢丝的高碳钢盘条、热轧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用冷轧拔钢丝、镀锌钢丝绳、钢缆等,但不包括用于制造钢琴弦的钢丝。泰国根据其化学成分将产品分类为 21 种编号,该标准规定了直径公差、每种编号的化学成分及外观。该标准还规定了标签标识、抽样与合格标准以及测试方法等。

  2.    家用洗衣机安全要求

  2006 年 4 月,泰国工业标准学会向 WTO 通报了家用洗衣机安全标准要求,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洗衣机的安全要求,单向供应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三向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3.    微波炉安全要求

  2006 年 4 月,泰国宣布制定了微波炉安全要求。该标准包括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的微波炉及组合微波炉的安全要求。

  4.    光纤电缆规范

  2006 年 4 月,泰国宣布制定了《光纤电缆第 3—10 部分:管道光导通信电缆和直接掩埋光导通信电缆的室外电缆系列规范》和《光纤电缆第 3—20 部分:光导自支持架空通信电缆的室外电缆系列规范》,规定了光导通信电缆的符号和规范。2006 年 9 月,泰国工业标准协会提议修订《光纤电缆第 3—30 部分:关于跨江、湖光纤通信电缆的户外电缆系列规范》,规定上述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

  5.    碱性二次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

  2006 年 4 月,泰国向 WTO 通报了《含碱或其他非酸性电解液的蓄电池和电池组,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及其制成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含碱或其他非酸性电解液的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电池组的型式批准、试验和要求、安全装置操作、标志和包装要求。

  6.    织物有害染料标准

  2006 年 4 月,泰国向 WTO 通报了《织物:防止有害染料和化学物质的危险》的通报。该标准规定了织物的质量,包括以全天然纤维、人造纤维和混合纤维制成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和无纺织物,以及防止有害染料和化学物质危险的要求。还规定了包装、标志和标签、抽样和合格准则等内容。

  7.    合成色素标准

  2006 年 7 月,泰国工业部泰国工业标准研究院发布了合成色素还原染料和硫磺染料的强制性标准并取代之前的相关标准,规定了危险芳族胺、自由芳族胺和重金属含量;对含水量、色差、对人造光线的色彩稳定性、洗涤、漂白剂和擦拭的要求;以及对包装、标志和标签、抽样与合格标准及测试的要求。

  8.    食品安全标准

  2006 年 1 月,泰国推出首例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凡在泰国销售的畜肉、禽肉、禽蛋制品必须经过质量认证部门认证,并标有绿色“Q”形安全标记方能上市销售。泰国将首先对猪肉、牛肉、鸡肉和鸡蛋将首先进行质量认证。

  9.    进口水生动物卫生要求

  2006 年 3 月,泰国渔业部发布规定:泰国水生动物养殖场或公司的设施在获得进口许可前,必须符合渔业部的检疫标准;水生动物及其配偶子在到达口岸时必须随附有原产地及卫生证书,卫生证书必须由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实验室出具,且由兽医、授权官员或检验员签发;进口后,水生动物至少接受 21 天的检疫,鱼类卫生检疫人员需对其进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所列疫病、疱疹病及其他传染病病原体检验。泰国渔业部于 2006 年 5 月 1 日起启用新的卫生证书。

  10.    化学污染物的食品标准草案

  2006 年 5 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宣布制定了有关化学污染物的食品标准(NO.2)。  该草案将“孔雀石绿及其盐”纳入食品禁止物质名单。

  11.    密封集装箱内食品的法规草案

  为防止集装箱食品遭受污染,2006 年 7 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了第144 号通报草案,对密封集装箱内不同 PH 值的低酸性食品的细菌标准和处理方法做出了规定。

  12.    乳类加工管理规范

  2006 年 6 月,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宣布制定了关于乳类加工的管理规范,拟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管理乳类加工,特别是经巴氏消毒法处理的液态即食奶制品,按照该规范,企业、场所、加工设备、卫生、个人卫生、记录和报告应符合其相关的规定。过渡期为该规范生效之时起一年。

  13.    植物有害生物及携带物的相关法规

  2006 年 8 月,泰国农业部宣布制定了有关植物有害生物及携带物的法规草案。该草案规定了作为限定物来源的植物及其产品的名单及一些例外情况和条件,特别是那些被从禁止名单撤下的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证明其合理性。在该草案对传统进口产品提供过渡期,规定生效前的过去 5 年内,对传统进口产品提供了过渡期,在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之前,仍允许进口,但在草案生效后的 60 天内向相关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该草案于官方公报公布次日生效。

  14.    零食标签要求

  2006 年 10 月,泰国对炸马铃薯片、炸玉米片、大米花、饼干、夹心维夫饼干以及食物委员会此后认为有必要确定、并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通报的其他零食,公布了零食标签要求,要求标签上应在白色背景框内以 5mm 红色字体注明“儿童应少吃”的文字;标注胆固醇(至少 2mg/每食用单位)和其他相关营养声明规定所要求的成分;用红黄绿三种颜色与清晰文字显示能量、糖分、脂肪和钠盐营养含量。新标签规定的过渡期为一年。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高关税仍然是部分中国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主要障碍。高关税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纺织品、纸张及纸板产品以及部分电器。

  泰国的即食产品的进口关税为 30%~50%,是东盟地区最高的,咖啡的进口关税甚至达到 90%。肉类、新鲜水果及蔬菜、新鲜奶酪及豆类(干豌豆、小扁豆和鹰嘴豆)的关税也非常高。泰国对某些国内很少生产的产品也征收较高关税,例如泰国对冷冻炸薯条征收 30%的进口关税。

  泰国某些产品的消费税非常高,例如无铅汽油、啤酒、葡萄酒、蒸馏酒精等。如果将所征收的关税、消费税以及其他额外费用加在一起,威士忌酒的总税负大约为 169%,进口葡萄酒的总税负近 400%。葡萄酒的消费税为 60%或每升 100泰铢(约合 3 美元)。除葡萄外的由水果制成的发酵类酒,即山竺酒的消费税为 25%或每升 75 泰铢(约合 2 美元),二者取较高值。

  2.    关税升级

  泰国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未完成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关税比相关的成品高。泰国对大部分初级产品征收 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 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 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商品征收 30%的关税。

  3.    关税配额

  泰国对 23 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产品包括桂圆、椰肉、牛奶、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在配额内进口上述产品在配额内征收较低关税,对配额外进口征收较高关税。例如,玉米的进口配额是 544.4 万吨,配额内关税为 20%,配额外关税则高达 73.8%。

  中方密切关注泰国实施关税减让措施的进度,希望尽早开放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市场。

  (二)  进口限制

  1.    进口许可证

  泰国目前仍对至少 26 类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包括许多原材料、石油、工业材料、纺织品、药品及农产品。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

  肉类产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缴纳较高的费用。牛肉和猪肉的进口许可证费约为 114 每吨美元,禽肉每吨 227 美元,内脏每吨 114 美元。这些要求大大增加了进口的成本。泰国对进口许可证的这种管理方法是外国相关产品进入泰国市场的主要障碍。

  2.  季节性进口限制

  尽管泰国政府在有许可证保证的前提下,相对开放了玉米、大豆及豆粕等饲料原料的进口,但是却在发放许可证时附加了其他要求。例如,要求进口玉米只能在每年的 3 月和 6 月进行,这种季节性限制违反了 WTO 的相关规定,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三)  技术性贸易壁垒

  1.    食品药品进口认证

  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香烟、化妆品、医药品、饲料、肥料、动植物、种子、医疗器械、精神药物、挥发性物质等必须获得进口认证方可进口。指定的食品储藏室须经该局的检验后方能使用。食品的进口许可证均须每三年更新一次,但是该认证过程相当繁琐,要求到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加盖签章,文件送达管理局后还需要重新收费;且最长耗时达一年。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规定给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2.    强制认证

  泰国要求对 10 个行业的 78 类产品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认证,其中包括农产品、建筑材料、消费品、电器及其附件、PVC 管、医疗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车辆等。另外,泰国也曾在缺乏前期准备或试验检查设备不齐全的情况下推行新的强制性标准,导致产品无法适时通关,从而对出口商造成损失。

  (四)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    食品化学添加剂检测

  自 2005 年 4 月,泰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开始执行食品安全测试的新规定,要求所有进口食品接受多种化学添加剂的检测。另外,泰国还规定,所有加工食品必须提供详尽的成分列表和生产过程说明。这些规定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而且泰国未提供该规定的风险评估依据。
2.    高风险食品进口卫生证书

  2006 年 2 月,泰国向 WTO 发出通报,要求进口高风险食品必须附带生产国主管机构或其官方认可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如果能证明生产国没有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卫生证书,则进口商可以向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可的国内机构申请获得这一证书。高风险食品产品的范围由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由于泰方未列明具体的产品范围和食品名称,导致了上述规定执行的不确定性。中方希望泰国能明确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划分高风险食品。

  (五)  政府采购

  泰国不是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国。虽然泰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要求给予其他国家非歧视待遇,并对所有竞标者开放竞争,但在实际操作时,泰国国内企业在招标首轮价格评估中,可以自动得到 15%的价格优惠。政府采购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招标结果。这些做法导致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此外,根据泰国的法规,对于每个金额超过 3 亿泰铢或者 770 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必须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 50%的泰国产品。这种规定提高了中标外国企业的经营成本。

  中国对于泰国的上述做法表示关注,希望泰国有关部门为政府采购招标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贸易环境。

  (六)  贸易救济措施

  泰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并非完全透明和公正。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负责解释 1995   年颁布的《商业部关于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通告》中的条款及其具体要求和程序。泰国于 1999 年 7 月出台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但是商业部外贸厅对于其中许多条款的具体解释仍未出台。这种立法上的滞后造成泰方相关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截至 2006 年底,泰国尚未对外提供该法的英文版。

  自 1995 年以来,泰国共对我国发起 6 起反倾销调查。其中 2006 年泰国对我国新发起 3 起反倾销调查,主要涉及盘条、玻璃砖和氧化锌等产品。

  (七)  补贴

  泰国仍然保留了支持某些特定工业产品及农产品加工贸易的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各种税收优惠、进口税的减免、政府部门之间买卖泰国大米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信贷以及给予出口商优惠融资待遇。这些都可能构成出口补贴。中方将继续关注泰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措施的实施动态。

  (八)  服务贸易壁垒

  1.    电信服务

  2005 年泰国政府对电信领域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外国投资者进入泰国电信业仍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泰国对电信领域的开放程度有限。泰国国家电信委员会的 2005—2007 电信重点计划,规定了 3 类需要颁发的电信许可证的标准。

  目前泰国的移动电话业务主要由 3 家泰国私人公司主导,这3 家公司都和外资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但是固定电话和国际长途业务继续由国有企业 TOT 公司和 CAT 公司控制了大部分市场份额。虽然泰国政府有意对这两大国有企业进行部分私有化,但是具体的政策措施还不十分明确。

  2.      邮政业务

  2002 年,泰国政府将长期亏损的泰国邮政厅改组为泰国邮政公司,使其继续保持对泰国邮政的垄断。虽然自 2004 年之后,泰国允许私营公司提供有限的服务,比如私营企业可在某些地区建立信件接收网点并提供分拣服务,但不允许从事信件投递服务。泰国政府还制定了邮政长期计划,确保泰国邮政公司对信件投递的垄断持续到 2012 年。2012 年市场完全开放后,私营企业将被允许自由定价和投递信件。目前,私人快递业务公司递送每件包裹要被收取 37 泰铢(约合1 美元)费用,包括邮资和违反邮政服务垄断的罚款。泰国邮政业的这种垄断经营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限制了外国公司的进入。中方对泰国邮政业的开放表示关注。

  3.      金融部门

  虽然泰国政府自金融危机以后对外资进入金融部门采取了自由化举措,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较大的限制。例如,外商可以从事经纪服务,但外资比例超过 49%的泰国证券公司仍需要逐个批准。

  外商对泰国银行的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25%。由泰国央行起草并通过的《金融部门管理计划》规定,将在央行“认为合适”的时候将这一比例提高到 49%。该计划还要求所有的泰国存款机构都应成为零售银行或商业银行。泰国银行还表示,在泰国银行市场条件能够允许更多的竞争参与之前,将不再发放新的银行许可证。

  目前外资银行在与泰国国内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泰国仅允许外资银行开设一家分行,而且不允许经营异地自动提款机业务,否则将被视为开设分支机构。外资银行还必须拿出至少 1.25 亿泰铢的资本金(约合 310 万美元)用于购买泰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存入泰国银行。

  4.  建筑

  泰国对于建筑承包工程市场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建筑业不在泰国鼓励投资目录之列。泰政府对要求在泰国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非赢利性机构的外国申请者从严审批甚至不批。外国企业要在当地注册经营一般需要与当地企业合资,且外方持股不得高于 49%。泰国对外国承包商输入经营管理类人员也有严格限制,一般规定,企业注册资金在一亿泰铢以上者,每输入一名外国人员需雇用四名当地劳工;企业注册资金在一亿泰铢以下者,每申请一名外籍人员需雇用五名当地劳工。输入一般工种劳务严格受限。外国公司只能承包外资资本在 5 亿泰铢(约合 1350 万美元)以上的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参与泰国政府预算内各类项目的承建。泰国禁止外国人从事工程师或建筑师职业,外国人只能从事这一领域的咨询工作。

  5.  运输

  泰国规定,公路运输中外资的持股不得超过 49%。2005 年出台的《多式联运法》对于运输服务贸易构成了新的壁垒,对外国船公司开展业务造成了不确定性。该法案要求外国船公司在泰国经营多式联运服务时,需在泰国组建公司或者指定一家泰国机构。否则,将予以重罚,包括每笔合同 5 万泰铢(约合 1350 美元)的罚款。中方希望泰国随后出台的执行条例能够取消对外资船运公司的限制。

  6.法律服务

  根据泰国的法律,外资参与泰国律师事务所的股份不得超过 49%,且禁止外籍律师在泰国执业,只能从事法律咨询业务。

  7.    会计

  外国人不能获得泰国注册会计师许可证,因而无法在泰国提供会计服务。外籍会计师只能作为商业咨询师提供服务。

  8.    医疗

  泰国政府严格限制医疗服务领域(如医院、诊所、体检服务)的市场准入。

  泰国政府所有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向其他私营机构一样进行注册。而政府医疗机构不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就可以直接生产和销售外国上市的通用配方药。

  9.    劳务

  泰国对外籍劳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普通外籍劳工被严格禁止进入泰国市场,只有在泰国当地无法找到的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和管理人员,在泰国劳工部申请并办理劳工证后方可在当地工作。

  四、  投资壁垒

  (一)   外资准入限制

  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对于外国在泰的投资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很多部门都禁止外国投资。

  该法案第十五条规定,外籍人士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方可从事该法案附件第二类中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文化艺术以及影响自然环境的行业:泰国人或按照该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 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适度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 20%);泰国人在外商经营企业中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 2/5。《外商经营企业法》还包含一些需要申请许可证的项目,但是实际上除非属于两国政府间谈判达成协议的特定项目,一般很难获准。

  (二)   修改外商投资法

  2007 年 1 月 9 日,泰国内阁“原则上”批准了对外商投资法的修改,限制外国投资商持股比率或投票权不得高于 50%。也就是说,一旦法律正式实施,持有超过 50%股份的外资企业必须在 1 年内降低他们的持股数量;而拥有 50%以上投票权的外资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减少其投票权。

  修改后的法律将可能迫使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泰国公司的部分股权廉价出售给泰国投资者。外国投资商们对此表示担心。中方认为泰国的这一做法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