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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中日两国经济贸易关系密切,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中日两国经济具有互补性,保持并发展互利互惠的经贸关系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日本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6 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 2073.6亿美元,首次突破 2000 亿美元,同比增长 12.5%。其中,中国对日本出口 916.4亿美元,同比增长 9.1%;自日本进口 1157.2 亿美元,同比增长 15.2%;进口增幅远高于出口增幅,中方逆差 240.8 亿美元。2006 年中国对日出口商品中,服装及附属品、金属制品、电子计算机及附属品三类产品增加显著,从日本进口商品中,半导体等电子零件、非铁金属、塑料三类产品增加显著。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日本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4.8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82.3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日本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1842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 2590 个,合同金额 99.1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46 亿美元。截至 2006 年底,日本累计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 37714 个,合同金额 884.8 亿美元,实际投入金额 579.7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日本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主要由《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构成。
经济产业省是日本贸易和投资的主要管理部门,财务省及其下属机构海关、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日本银行等政府机构均涉及部分贸易及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能。

  为配合日本农林水产省组织令的部分改正政令的施行,自 2006 年 8 月,负责农产品关税配额制度的政府职能部门由“贸易关税课”变更为“国际经济课”,接受关税配额申请和发放的窗口也随之变更。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日本关税法律体系主要由《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等构成。

  2006 年 3 月,日本财务省海关公布了《关税定率法》部分修改法案,自 2006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部分内容于 2006 年 6 月 1 日、7 月 1 日和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部分产品的关税税率变更,降低了石油制品、酒精制品的关税;(2)暂定关税税率适用期限的延长,将于 2006 年 3 月31 日适用期满的暂定关税税率延长适用 1 年;(3)根据国际 HS 编码的修改重新调整关税产品目录,以及加强海关入境检查、通关手续的便利化和加强对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查禁等。

  2006 年 12 月 27 日起,日本终止对下列产品适用特惠关税,《关税定率法别表》第 4408·10 号的 2 的(2)、第 4408·31 号的 2、第 4408·39 号的 4 的(2)、第 4408·90 号的 2 的(2)中的合成板用单板(以上适用于原产于中国产品),第 4421·90 号的 3 的(1)、第 44 类(第 4412·13 号、第 4412·14 号、第 4412·19号以及从第 22 项到第 32 项中的产品除外)、第 54 类(第 43 项以及第 44 项中的产品除外)、第 5604·20 号的 2 的(2)以及第 5604·90 号的 2、第 7409·11号、第 7409·19 号、第 7409·40 号、第 7409·90 号、第 74·10 项以及第 7411·10号中的产品(以上适用于全体特惠关税受益国)。自 2007 年 1 月 16 日起,终止对下列品目适用特惠关税,《关税税率表》第 2905·44 号中的产品(以上适用于原产于中国产品),《关税税率表》第 7202·30 号、第 7202·50 号、第 7202·70号、第 7202·80 号、第 7202·91 号、第 7202·92 号中的产品,第 7202·99号中磷铁以外的产品,《关税税率表》第 76 类的产品(以上适用于全体特惠关税受惠国)。近年来,日本不断减少对中国适用的特惠关税税率的产品。

  2.    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大体分两类,即自由进口品和非自由进口品。

  自由进口品是指既不需要进口审批也不需要提交进口报告书,且通关时不必提交发票的进口货物。非自由进口品是指由日本《进口贸易管理令》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审批的进口货物,这类进口货物包括进口配额产品、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产品和须向海关提交特定文件的产品等。

  3.    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不仅是《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加入了绝大部分国际出口管理体系,包括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对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物实施审查、许可等出口管理措施。日本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为主体的出口管理法律体系,规定了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和出口的事前审批、事后审查等制度。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根据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日投资原则上自由。但是,对经合组织资本移动自由化准则中允许采取限制的航空器产业、武器产业等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向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通报过的暂时限制自由化的石油、皮革等产业,必须进行事前申请。此外,《反垄断法》中的合营规定、股份持有限制以及公司持股规定等,也对外国企业的对日直接投资有所影响。

  目前,外国对日直接投资,除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以及皮革和皮革制造业等所谓“四大例外行业”外,原则上均实行自由化。在海运领域,根据《船舶法》的有关规定,国内海运市场,原则上只对日籍船只开放,虽然不限制外国企业对国内海运事业的直接投资,但必须在日本国内设立企业后方可进入该行业。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新《公司法》(会社法)的有关规定

  2005 年 6 月日本制订了新《公司法》,并于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是在原有的《商法公司法篇》、《商法特例法》、《有限公司法》的基础上统一制订的。新《公司法》中一项最重要的修订是取消了设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通俗地讲就是允许设立所谓的“一日元公司”。这一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外国企业在日创业投资时的门槛。

  2.    修订种苗法施行规则

  目前日本的品种登录申请中约有 40%来自国外,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促进今后日本培育的品种在海外提出登录申请。为此,日本农林水产省于 2006 年 5月 30 日修改了《种苗法施行规则》,使品种登录申请书的样式以及说明书的样式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规定相一致。根据修改后的规定,申请品种的名称可以用罗马字母表示,并允许使用可用罗马字母表示的外文品种名称。该规定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3.    出入境管理

  2006 年 3 月,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再研修”及“交替研修”的审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2006 年 3 月,日本法务省修改了对在留资格为“医疗”的外国医师、牙医、护士等在日本国内从事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2006 年法务省令第 29 号),废除了一些就业限制条件。

  4.    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对很多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进口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和判定。日本的合格评定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合格评定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其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

  日本最主要的认证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它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 90%左右。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1.    肯定列表制度

  2006 年 5 月 29 日,根据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日本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即在原则规定(禁止使用)的前提下,对允许使用(残留)的农药通过列表形式加以规定。根据新的制度,对食品中农药的残留标准的设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11 条的有关规定,对 799 种农药(包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前已设定残留标准的 283 种)设定了残留标准;二是对未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根据厚生劳动省告示的决定,统一设定为 0.01ppm(即所谓的“一律标准”)。此外,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农药(65 种),不列入肯定列表制度的管理范围。

  2.    植物检疫法施行规则的部分修订

  2006 年 7 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了对《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的部分修改(农林水产省令第 68 号),将 29 种动物、5 种植物追加为非检疫有害动植物(不作为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对象),自 2006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同时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列为需要针对豌豆枯萎病菌实施的“出口国栽培地检查”的地区,自 2007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3.    进口植物检疫规程的部分修订

  2006 年 10 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了对《进口植物检疫规程》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病虫害危险度分析的结果,判定存在有害动植物以进口货物木材捆包材料为途径侵入日本的危险,决定采取基于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措施。该措施以出口国的消毒处理为前提,已采取依照国际标准的消毒处理,并附有“已处理”标志的木材捆包材料将不被列为植物检疫对象。(2)未附有“已处理”标志的木材捆包材料必须接受植物检疫。相关措施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4.  工业规格的修改

  2007 年 1 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 13 类工业标准,涉及多类家用电器。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日本对进口绿茶、乌龙茶一律征收 17%的基本关税,而对散装红茶仅征收2.5%的关税,中方认为,日本针对不同品种茶叶设定差别关税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影响了中国企业对日茶叶出口,敦促日方尽快降低进口绿茶、乌龙茶的关税水平。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大约有 10%的日本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在农业标准方面,往往要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

  中国传统中成药(日文名称为“汉方药”)及其制品,以其独特的功效近年来在日本国内越来越受到欢迎。中国国内中成药制造企业也积极寻求进入日本市场,但是由于目前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始终没有推出统一、完整、规范的中成药市场准入标准,使中国相关产品无法进入日本市场。

  中方希望日本有关部门尽快制订相关市场准入标准并公布审批程序,以便中国相关生产和出口企业有标准可依,按规则申请进入日本市场。

  (三)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    检验检疫程序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检验。日本在针对中国对日出口农产品的试验、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繁琐,对多达 30 个品种采用了命令检查(即批批检验),占日本对所有进口食品实施全部检验品种(119 种)的 25%;同时还扩大农药检测范围,增加抽样量,对中国输日蔬菜的检测项目多达 448 种。据中国企业反映,中国每批输日农产品通关费用平均约 15—17 万日元,通关时间在 4 天左右,而被实施命令检查的农产品通关时间则需 10—20 天,且仓储、检验等通关费用成倍增加,加大了进口商的负担。由于通关时间过长,影响了新鲜蔬菜的产品质量,极大地削弱了中国输日农产品的竞争力。

  2.    食品添加剂

  日本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极其严格的限制,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中有很多品种都是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如山梨酸钾。此外,日本通常将某一种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仅限定于本国生产的传统食品,从而对进口食品形成阻碍。

  3.    肯定列表制度

  2006 年 5 月,“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该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造成了重大影响。日本农产品进口商和经销商开始主动转移供应地或暂停从中国进口,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速度放缓,生鲜蔬菜和鳗鱼的出口量明显下降。2006年 6 月,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同比下降 17.9%。

  中方对日方为保证消费者安全,加强农用化学品监控的做法,但中方认为,该制度的实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中日农产品贸易,而且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希望日方重视中方关注,妥善解决以下问题:

  (1)    科学、合理地改进标准。目前大部分“暂定标准”未经分析评估,仅以美国、欧盟等 5 国标准的平均值为依据,违反了WTO/SPS 第 5 条有关风险评估和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原则。特别是所谓“一律标准”的设定,在缺乏充分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对数百种在理化属性、用途效果上差异很大的农业化学品的残留标准一律设定为 0.01ppm,这一做法缺乏科学依据,也不符合有关国际协议的原则。此外,还存在标准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对同一农药,在一些食品中适用规定的残留标准,而在另一些食品中则适用“一律标准”,中方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日方对“一律标准”的设定和适用做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并尽快改进其标准设定。

  (2)    履行技术援助义务。根据 WTO/SPS 第 9 条第 2 款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的规定,及早公布检测方法,与中方开展技术培训与合作。

  (3)    在实施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正常贸易。一方面考虑到农产品生产周期与“肯定列表制度”实施间的时间差,采取灵活务实的方式,提供分步实施计划和重点检测(农业化学品和农产品)清单;另一方面要加快检测速度,降低检测费用。

  (4)    为中方优良企业提供便利,由中方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提供优良企业名单,对优良企业优先通关,区别对待,避免其因其他企业引发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影响。

  4.    进口农产品命令检查制度

  根据 1995 年《食品卫生法》,日本设立了“命令检查制度”,即对政令规定的蔬菜、水果以及其加工品,牛肉、猪肉、鸡肉及其脏器、鱼肉混合制品、豆类等数十种食品(及其容器),要求在指定的检查机关实施“自主检查”。此外,厚生劳动省每年还增加相当数量的从特定的出口国(或是出口商)进口的特定产品。

  对于实施“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在检查结果出来前须留置,不能进行后续进口手续。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将集中退回、废弃或转为非食用等处置。

  2006 年 3 月以来,日本厚生劳动省先后对中国产大葱、乌龙茶、黑木耳、香菇、银耳、松蘑、蒜苗、鳗鱼、生姜、椎茸等多个大宗对日出口农产品实施命令检查。由于命令检查将延缓通关时间,增加相关出口企业的费用,相关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注。日本有关当局在实施命令检查制度时,存在着任意扩大检查范围的问题。2006 年 10 月 20 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出通知,对中国出口日本的葱及其简单加工品实施虫酰肼命令检查。日方做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是10 月在日本神户检疫所分别从我山东出口的生鲜青葱中检出虫酰肼,检出值为0.03ppm 和 0.05ppm,超过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规定的 0.01ppm 的“一律标准”。葱分如大葱、青葱、香葱等多个种类,中国出口日本以大葱为主,青葱、香葱等只占很少部分,大葱至今没有被查出任何农药残留超标。日方称在其进口食品分类编码中,只有葱一项,没有进行细分,因此虽然只查出青葱农残超标,但对所有葱都采取命令检查措施。日方还称青葱和大葱的栽培方法相同,因此可以对所有的葱采取措施。中国产葱被实施命令检查后,导致企业信誉受损,进口商经营积极性降低,检验仓储成本升高,滞港时间由原先的 2 天延长到 7—8 天、销售期由 10 天缩短为 3—5 天,加大了出口商的负担,对出口造成较大影响。中方对日方上述作法表示严重关注,敦促日方尽快修改有关规定,撤销对中国产大葱的检查命令。

  5.    偶蹄类肉类、禽肉制品指定热加工企业制度

  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有关规定,为防止口蹄疫以及禽流感的侵入,日本要求中国产偶蹄类动物肉类必须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加工厂进行加热处理,家禽肉类必须经过日本畜产品卫生当局指定的加工厂进行特定加热处理。日本相关制度实施以来,目前在中国指定了 81 家肉类热加工企业。除在 2005年 1 月对其中的 4 家企业进行变更以外,再没有新增加过指定企业,同时日方还以违反有关规定为由先后取消了 7 家企业的指定资格。肉类食品热加工行业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企业数逐年递增,日本有关部门指定的企业数量已不能满足该行业的整体发展,不符合中国国内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受到了极大限制。

  中方认为,日本有关当局指定肉类产品热加工企业的制度,应兼顾进口食品安全和中国相关企业的出口利益,不使制度本身成为阻碍贸易正常进行的壁垒。

  中方希望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接受中方推荐的新后选企业,扩大指定加工企业范围。

  (四)  出口限制措施

  日本政府从 2002 年起每年将多家中国公司、科研机构和大学列入《全面控制出口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以下简称“名单”),2006 年仍有 14 家中国实体在名单上。中方认为日方在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充分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中国实体列入名单是毫无道理的,要求日方说明将这些中国实体列入名单的理由并提供证据。

  名单中的中国实体有的长期从事中日贸易,有的是日本企业的长期客户,日本政府的这种不公平做法已给他们的正常贸易活动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中国实体因受名单影响,被迫中止对日合作项目,无法自日进口管制货物,这既不利于中日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损于日本企业的自身利益,使两国企业均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中日双方目前已建立由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就管制物项进口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制度,日方可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日本政府可通过委托中国政府协助调查的方式进一步确认中国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中方也愿通过恰当的方式在增进信息沟通方面加强与日方的合作。希日方能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将中国实体从名单中去除。

  (五)  服务贸易壁垒

  根据日本《港湾事业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港口检验业务须经国土交通省批准,近年来随着日本国内规制缓和,外资企业可以进入该行业,但必须符合国土交通省的相关规定。其中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是必须拥有三名以上有日本检验资质的检验人员。目前的情况是,该领域目前尚无日本国家承认的统一资格培训和认定考试,相关从业人员都是由所在行业协会培训的,而该行业协会只培训和认定其会员企业(均为日本企业)的从业人员,非会员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无法获得相关培训和承认。这在事实上造成了中国企业从业人员因为无法通过培训取得资质,因而事实上无法进入该行业,是一种事实上的壁垒。

  中方希望日本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为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顺利获得相关培训及资质提供便利,使市场开放早日落到实处。

  (六)  其他壁垒

  随着中日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两国间商务人员往来也越来越频繁。中国外交部规定,为便于持普通护照的日本国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 15 天者,可免办签证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与此相反,日本政府至今仍对中国商务人员赴日签证设置烦琐的申请程序,使中国企业赴日带来诸多不便。日本入境管理当局对中国在日中资企业工作人员在留资格的取得和更新设置了苛刻的审查标准,影响了中资企业用工自由及业务开展。

  中方希望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发放商务签证的效率和透明度,放宽商务短期签证的发放政策,进一步明确和简化签证发放程序;规范对中资企业雇员在留资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为两国间经贸人员往来及在日中资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