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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肯双边贸易总额为 6.5 亿美元,同比增长 36.1%。其中,中国对肯尼亚出口 6.2 亿美元,同比增长 36.0%;自肯尼亚进口 0.2亿美元,同比增长 38.3%。中国对肯尼亚顺差 6.0 亿美元。中国对肯尼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药物、鞋帽、纺织品服装、电池、工农具、办公用品、日用品等。自肯尼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石、纺织品原料、咖啡、茶及茶制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肯尼亚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8.7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288 万美元。

  2006 年,肯尼亚对华投资项目 2 个,合同金额 321 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00 万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肯尼亚涉及对外贸易方面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关税与货物贸易法》等法规中。涉及投资的管理制度则体现在《外资保护法》、《贸易许可法》及《投资促进法》等法案中。肯尼亚涉及贸易及投资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有贸易产业部、财政部、投资局、海关等。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对外贸易及投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2006 年,肯尼亚与乌干达、赞比亚三国建立的东非共同体海关同盟继续对外实行统一的三段式进口关税,即:对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征收零关税;对半成品征收 10%的关税;对制成品征收 25%的关税。该共同体目前对外实施的最惠国平均关税为 12.9%左右。

  东非共同体成员于 2005 年 5 月重新审议了《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及《东非共同体统一对外关税》。审议决定对部分商品的关税进行调整:液化气、煤、药品等商品的关税降至零;旧衣物的进口关税降为 45%或每公斤 0.3 美元;部分机动车的关税升至 25%。东非共同体对外统一关税中 99.8%的税则采取从价税,其他则采取复合关税,没有季节性关税、可变关税和关税配额。出于鼓励本地加工业发展的目的,肯尼亚对动物皮毛和金属废料征收 25%的出口关税。

  为促进肯尼亚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发展,肯尼亚于 2006 年 2 月宣布对进口电脑零配件全部免税。2006 年 7 月 1 日,肯颁布《2006/2007 年肯尼亚财年预算报告》,对部分关税政策和税率作出调整:取消或免除了自行车成套工具、节能灯泡、太阳能设备和配件(包括用于利用太阳能的电池)、过滤纸、车用油滤网和气滤网、不锈钢钢丝、镍条、镍棒、镍模和镍丝的关税;将摩托车成套工具和铝箔的关税从 25%降到 10%;为保护本地生产商,将地板材料和垫子的进口税从 10%提高到 25%,火柴的进口税从 35%提高到 50%。

  2.  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关税与货物税法》规定,肯尼亚将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商品;第二类是限制进口的商品,这类商品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进口;第三类商品只要满足技术、动植物检验检疫、健康和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即可进口。肯尼亚贸易产业部有权更改禁止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列表,变更通知会在政府公告上颁布。除了上述三类商品,其他商品均可自由进口。

  2006 年 6 月 15 日,肯尼亚《许可证法》(取消和修改法案)对外颁布。该法案取消了棉花、谷物、兽皮、毛、革等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肯尼亚政府对进口商品统一征收 2.75%的进口手续费。肯尼亚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农产品加征 1%的服务费。

  3.  出口管理制度

  2006 年,肯尼亚政府继续执行《2003—2007 经济复苏战略计划:财富增长和创造就业》,采取了各种鼓励措施促进国际贸易,如促进制造业部门出口的出口加工区制度、保税区免税制度以及进口关税免除制度等,对出口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物资,给予不同程度地减免进口关税或增值税优惠,有力地促进了制造业产品的出口。

  2006 年 6 月 15 日,肯尼亚《许可证法》(取消和修改法案)对外颁布,该法案取消了棉花、谷物、兽皮、毛、革和肉类等产品的出口许可证。

  2006 年 6 月,肯尼亚政府接受肯尼亚电池生产商协会的申请,宣布禁止向亚洲地区出口电池原料废铅。

  4.  贸易救济制度

  肯尼亚《关税和货物税法》的 125 节和 126 节为肯尼亚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尚未制定实施细则。肯尼亚负责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调查和执行的部门是财政部。肯尼亚目前尚未制定保障措施方面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尚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到目前为止,肯尼亚尚未采取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WTO 项下的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关于成立东非海关联盟的议定书》的规定,东非共同体成立东非共同体贸易救济委员会,负责联合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问题。到目前为止,东非共同体也未采取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

  5.  其他相关制度

  迄今为止,肯尼亚有技术标准 4000 余条,均为强制性标准,其中有 50%左右采取国际标准。肯尼亚相关政府部门表示,他们正在对标准进行分离,争取将强制性标准逐渐转为自愿性标准。

  6.  相关机构调整

  2005 年肯尼亚对外贸和投资方面的政府机构进行了调整,2006 年肯尼亚外贸及投资的主管部门基本保持稳定。

  作为肯尼亚重新启动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的一部分,2005 年肯尼亚通过了《私有化法》。根据该法规定,2006 年 7 月肯尼亚成立了私有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监管和执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有关程序,以保证其公平、公开地顺利进行。

  根据肯尼亚 2005 年颁布的《公共采购和安置法》,肯尼亚于 2006 年 1 月 1日建立了公共采购监查局。

  (二)    投资管理制度的变化

  2006 年肯尼亚继续实施吸引外资的政策,并进一步放宽了投资限制。

  肯尼亚于 2005 年底修订了《投资促进法》,规定投资者若要享受投资优惠措施,必须向肯尼亚投资局申领投资证明,该证明的申领条件是投资额度不低于10 万美元。

  在外资所有权限制方面,肯尼亚目前允许外资对内罗毕股票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为 75%。外资经纪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分别不能超过 70%和 49%。

  (三)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2006 年肯尼亚政府十分注重技术标准的制定。2006 年,肯尼亚标准局共颁布了 62 项国家标准。其中绝大多数技术标准涉及记号笔、面巾纸、婴儿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以及食品,多为中国对肯出口的主要商品。除此之外,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于 2006 年 12 月颁布了《环境管理和协调(水质)法规》和《环境管理和协调(废物管理)法规》,对水质标准和废物处理标准进行了规范。

  2006 年 3 月,肯尼亚牲畜渔业发展部兽医局发布一项进口禁令,禁止所有来自亚洲的家养及野生禽鸟、孵化卵、肉与肉制品,包括拟用于动物饲料及工农业的产品进入肯尼亚。该禁令一经颁布,立即生效。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2006 年,肯尼亚的整体关税与 2005 年相比无明显变化,仍然维持较高的关税水平。关税高峰在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尤其是 58 类敏感产品,如奶制品、谷物和糖类,仍存在 35%到 100%的高关税,部分纺织品、服装和床上用品的关税水平也高达 50%。中国对肯尼亚出口的主要产品,如鞋帽、纺织品和日用品等,均需交纳 25%到 75%不等的高额关税,这严重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肯出口。

  2.  关税升级

  《东非共同体统一对外关税》明确规定,从东非共同体外进口的货物,原材料关税为零,半成品关税为 10%,成品关税为 25%。作为东非共同体重要成员国,肯尼亚几乎所有产业部门都存在明显的关税升级现象,尤其是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纺织品和服装是中国对肯尼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二)    出口限制

  由于肯尼亚电池制造商协会向肯尼亚政府提交申请,声称以中国和印尼为首的部分亚洲国家大量从肯尼亚进口废旧电池里的废铅,并以之为原料制造廉价的电池向肯出口,对肯尼亚的电池制造业造成巨大的冲击,使多家电池制造企业因此面临倒闭的危险。肯尼亚政府于 2006 年 6 月接受该协会的申请,宣布禁止向亚洲地区出口电池原料废铅。中方对肯方上述做法与 WTO 规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三)    通关环节壁垒

  肯尼亚政府对进口商品统一征收 2.75%的进口手续费。肯尼亚在其入世承诺中明确表示不会在进口环节再征收其他税费,却仍然向进口商品收取该项进口手续费。中国政府希望肯尼亚严格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并严格执行 GATT1994第 8 条的相关规定。

  (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

  肯尼亚的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只有 50%左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符合国际标准。肯尼亚标准局、海关等机构的工作缺乏透明度,中国出口商无法及时地从权威部门了解技术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

  1.  国家标准

  2006 年 1~12 月,肯尼亚标准局共颁布了 62 项国家标准。肯尼亚宣布将强制执行其中部分标准,如,关于橡皮擦、记号笔、洗发香波等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标准既无相关国际标准,也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证明相关产品会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国家安全、环境等造成较大的影响,缺乏强制推行的合理依据,不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的合法目标原则。此外,肯尼亚诸多现行标准存在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对进口产品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希望肯尼亚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执行过程中,尊重国际标准,遵循 WTO 的各项原则。

  2.  装船前认证

  2005 年,肯尼亚实施了装船前认证措施,要求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肯尼亚国家标准或其他等效的标准,并附带由 ISO/IEC17025 体系授权的实验室、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或国际检验机构联盟签发的产品测试证明。如果进口产品无上述证明,将被扣留在港口直至确定其质量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该措施使中国对肯尼亚出口受到较大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 年中国对肯尼亚出口 4.57 亿美元,同比增长 31.0%;自肯尼亚进口 0.18 亿美元,同比增长 4.0%。但 2005 年 11 月、12 月我对肯出口分别为 3974 万美元和 3513 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 20.7%和 6.73%,中肯贸易多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主要原因就是肯尼亚标准局实施的“装船前认证”规定。中方希望肯尼亚根据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原则,早日接纳中国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证明。

  (五)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动物疫病法》第 364 章等规定,肯尼亚兽医局从 2006 年 3 月 8 日起禁止进口来自所有亚洲国家、埃及、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家养及野生禽鸟、孵化卵及其食用蛋、肉及肉制品,包括拟用于动物饲料及工农业的产品。根据2000 年《国际动物健康法典》的规定,家养及野生禽鸟熟肉制品经过补充证明即可进口。中方认为肯尼亚这一禁令涉及地区过广,未充分考虑各地的动植物卫生现状,对贸易的限制超过了必要限度,希望肯尼亚遵循 WTO/SPS 协定有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原则,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四、    投资壁垒

  2006 年肯尼亚政府放宽了外商投资的审批条件,简化了审批步骤,希望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但是开办一家公司平均约需要 54 天左右,仍多于 48天的世界平均水平。

  (一)    国民待遇问题

  肯尼亚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比如,在投资资本金方面,外资需要 50 万美元,而内资只需要 6.5 万美元;在税收制度方面,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交纳 37.5%的企业税,而内资公司只需交纳 30%的企业税。目前,肯尼亚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涉及电信、能源、铁路等多个重要部门。根据肯尼亚的《私有化法》规定,国有企业私有化将在公开和竞争的程序下有序进行,外国人和本国人均可参与竞争。但涉及某些特殊交易时,肯尼亚财政局还是会限制参与者的国籍或者要求缩小参与竞争的范围。中方对上述措施与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二)    所有权限制问题

  外资在肯尼亚的某些投资领域仍然面临所有权限制问题,如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保险和传媒。外资投资内罗毕股票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外资股份不能超过 75%。外资经纪和外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肯方持股比例也分别不能小于 30%和 51%。这些所有权方面的限制,直接影响了外商在肯尼亚这些领域的投资。

  (三)    投资区域限制

  肯尼亚《贸易许可法》中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地区”,不允许非本地居民在“一般商业地区”以外经营,除非得到特许证明。

  (四)    投资产品限制

  肯尼亚《贸易许可法》列举了大约 70 种“特种产品”,内容包括食品和工业品。除非获得特许,否则外国投资者不允许投资经营这些“特种产品”。

  (五)    土地交易限制

  出于保护农业用地的目的,肯尼亚规定,除非得到总统的批准,严禁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士与非本地居民企业进行农业用地的交易,但是肯尼亚官方未就如何获得总统批准公布任何程序或指南。在肯尼亚,与非本地居民进行不动产交易需要获得政府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