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频道>政策法规及解读>国别贸易

政策法规及解读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解读
  • 国别贸易

项目申报

  • 项目指南
  • 项目流程
  • 项目发布公告

科技兴贸数据库

  • 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 高新技术产品名录
巴西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巴西双边贸易总额为203.0亿美元,同比增长37.0%。其中,中国对巴西出口73.8亿美元,同比增长52.9%;自巴西进口129.2亿美元,同比增长29.3%。中方逆差55.4亿美元。中国对巴西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器零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有线电话、电报设备、纺织纱线及制品、仪器仪表等;自巴西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石油原油、烧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皮革、木材、豆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巴西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4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11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巴西完成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金额975 万美元。2006年,巴西对华投资项目27个,合同金额1.0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5560万美元。截至2006年底,巴西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11 个,合同金额6.3亿美元,实际投入2.0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的变化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巴西没有一部综合的贸易法,主要的进出口措施体现在《进口管理规定》和《出口管理规定》中。
  1.  关税制度
  1994年,南方共同体市场成员国根据共同市场委员会第 22/94号决议制定了南共市对外共同关税。目前,除汽车行业征收35%的关税及特定国家的有限的几种产品外,共同对外关税所约束的绝大部分产品实行0—20%的从价税,平均关税大约为11%。
  2006年,巴西的平均关税率为10.6%。根据共同市场委员会颁布的CMC38/05 号决定,2008年12月31日前,南方共同体国家每年可以有100个税号(8 位)的产品免受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并可以每六个月调整一次,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
  根据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MC39/05 号决定,计算机通信技术领域产品适用特别税率,98个8 位税号项下计算机技术及通信产品的平均税率约为1.3%,其中10个8 位税号项下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网络集线器、有线电话载波通信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等产品的税率为12%,其余88个税号项下的产品大部分为零关税。巴西外贸委员会分别于2006 年2月24日、3 月20日、5 月5日、6月9 日、8月 25日做出决定,将部分信息产品的进口关税由原12%~18%不等的关税降为2%。
  根据巴西外贸委员会第15 号令,1199 个8 位税号项下的资本品(工业生产资料)的平均税率约为10.65%。巴西外贸委员会分别于 2006年2月24 日、3月21 日、5 月5 日、6 月9 日、7 月5 日、7 月27 日、8 月25 日做出决定,将部分资本品的进口关税由原 14%~20%不等的关税降为2%。另外,巴西外贸委员会于2006 年8 月9 日决定,将部分资本品零件的进口关税由原14%~20%不等的关税降为2%。
  2006 年1月1日起,巴西免征部分资本品以及计算机通信技术方面产品等的工业制成品税。具体产品有:(1) 农用拖拉机、蒸汽锅炉零件、汽轮机零件、泵类零件、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皮革制品的制作机器、冶金、炼焦、铸造机械等 14 种资本品;(2)    信息处理机器用的软件CD 或DVD 母片(不包括音像制品和其他软件);(3) 用于制作发票的机器。
  2.  进口管理制度
  大部分巴西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
  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针对那些不必进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商品,许可证的申请与递交报关单同时进行,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针对国家控制的商品和进口行为,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产品主要有:需要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也包括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申请非自动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要在货物装船前或视情况在报关前进行。
  一般来说,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天。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直接管理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局。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局收到进口商的申请和通过巴西银行转来的有关文件后,要对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审查和核对,然后通过“巴西外贸网”将该申请转至其他相关部委和科研机构某单位会签。会签都是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的,申请者可随时在电脑上查看审批进程。
  会签结束后,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局根据各方意见,并综合巴西外贸各方面的因素,对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行审批。如被批准,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即将结果通过“巴西外贸网”直接传至海关。
  巴西于2006年1、4、5、8、9月分别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有关进口许可证修改的内容,对2004年11月17日颁布的SECEX14号法令做了部分修改。
  2006年4月17日,巴西颁布第7号令,规定自该法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对进口沙丁鱼实施4万吨的配额数量限制。其中,在法令生效后的前六个月内,配额数量为20000吨,前六个月没有用尽的配额可到后面的六个月使用。对外贸易执行处和农业特别秘书处发布有关该法令的补充规范,明确该配额的分配标准。
  3.  出口管理制度
  巴西政府规定自2006年起,出口额小于两万美元的小型出口企业,可通过“出口简化注册系统”办理相关出口手续。
  巴西对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2006年,巴西规定1649个10位税号项下的产品需申请出口许可,主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如其他无机酸及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非金属卤化物、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部分有机化学品(如烃的硫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部分氨基化合物、含氧基氨基化合物);
  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4.  贸易救济制度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维护局负责对提出倾销和补贴的立案调查申请进行审查;对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补偿及维护措施的实施提出建议;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就有关贸易保护协定相关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讨论;参加有关贸易保护的国际谈判以及参与第三国针对巴西出口商进行的贸易保护的调查,为保护巴西出口商利益协同政府其他部门提供支持等。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巴西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外国资本法》和《劳工法》等。第4131/1962号《外国资本法》是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第 55762/1965号法令是《外国资本法》的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必须通过巴西中央银行的 RDE   IED 系统注册,且必须在其投资之日起30 天内完成注册。
  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有关核能开发的活动,报纸、电视、无线电通信网络的拥有和管理,健康服务活动,边境贸易,邮局及电信服务,国内特许航空服务以及航天工业。
  外国资本进入巴西金融机构需经巴西政府批准,政府要判断该资本的进入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外国资本一般不能享受巴西政府的特别鼓励措施,唯一的例外是对用于生产的资本品的进口可减免海关征税。
  根据巴西法律,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33%,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才允许雇佣更高比例的外国劳动者。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必须获得巴西外交部核发的签证。
  自2000年全国货币委员会发布鼓励外资投资资本市场的政策后,近年来,巴西一直致力于进一步完善该项政策。巴西的鼓励措施包括主要三项内容:(1)扩大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由原来限定某些机构的投资者扩大至任何居住在境外的投资者。(2)       简化注册手续,由原来需在证监会(投资注册)和税务总局(法人注册)分别注册改为只需在网上取得证监会的注册,注册时间也由原来的30天缩短至24小时之内。2005年11月,巴政府开通网上注册服务,并在网上出售政府公共债券。(3)   固定收益证券和不定收益证券两者之间可自由转换,不再被视为利润汇出。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措施及其发展
  1.    2006年,巴西实行国家外汇管理新办法,包括允许出口企业或自然人将出口所得的部分外汇存入境外金融机构,留存比例将由国家货币委员会确定并进行调整,初始比例为30%左右;新办法规定,留存境外的资金仅限用于履行本公司的义务,如支付公司的债务或从事原材料的进口等,同时需向联邦税务局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免征境外资金的临时金融流通税,仅此一项巴西出口企业每年可节约2 亿雷亚尔(约合8000万美元)左右的成本。2004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巴西的外国投资,如尚未在中央银行取得注册的,允许补办注册手续,以获得今后向境外支付利润和股息的资格。改革过去在出入境口岸仅用美元购买免税商品的办法,允许选用雷亚尔支付,但购买额度仍限制为500美元。
  2.  “巴西外贸网”是巴西唯一从事对外贸易统一管理的网络系统。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局、巴西财政部税务总局、巴西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所有巴西进出口操作必须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巴西外贸网”除了链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
  3.  相关机构调整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巴西总统府民事办公室、计划预算及供给部、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交部是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财政部、农牧及供给部也部分参与对外贸易管理工作。联邦税务总局隶属于财政部,具体负责巴西的海关事务,包括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税的征收以及海关监管制度的实施等。
  巴西工业发展署负责推动工业发展政策。该署接受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的指导与管理,由审议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3个部门组成。
  4.  2006年12月14日,巴西总统签署《微小和小型企业法》,对小型企业的有关优惠税收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在办理注册企业信息时要实施网络现代化,办理企业纳税证的时间最多两天,开办一家贸易公司,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5天。但实际上目前开办一家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约需要39天。目前,圣保罗州、里约热内卢州、米纳斯吉拉斯州、南大河州和巴拉那州已施行该法,其他 21 个州区也根据各自情况,参照执行此法,向中小型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5.  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总统签署法令,批准巴西开放再保险市场。
  这项新法令规定巴西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的“本地经营者”,也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之外的经营者,从而结束了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不过,为了保证巴西本国企业的利益,该法令同时规定,在法令生效后3年内,60%的巴西再保险市场份额将由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巴西本地经营者占有,之后这个份额将有所降低。该法令自签署次日起生效。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为限制大蒜的进口,2006年3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将原14%的关税提高到35%。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尽管巴西降低了商品和食品的进口关税,但大部分大宗农产品及乳制品、食糖、酒醋饮料等农产品加工品的进口关税仍比较高,其中部分产品的关税水平超过了20%。
  (二)  进口限制
  巴西外贸委员会规定所有进口商都必须在其外贸网注册。该注册要求繁琐,并且有最低资本要求。通过该注册程序递交的每份进口申请表都单独计费。
  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广,受约束的产品高达3000多种(8位税号),且审批程序比较繁杂,不同类别的进口产品需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涉及的部门或机构多达16个,这增加了出口商了解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的难度。尽管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网站公布了需要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产品类别,但尚缺乏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和拒绝非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原因方面的具体信息。
  目前,中国对巴西的出口商品中,受非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主要有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三)  通关环节壁垒
  巴西法律规定,对以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商必须与巴西保险公司签订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其平均保险费是进口货物价值的1.5%。该费率水平远远高出0.3%的国际平均水平,削弱了进口产品的价格优势。
  (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
  目前,巴西有68种商品需要通过强制认证,198 项商品可接受自愿认证。
  巴西承认出口国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查及认证。2006年,巴西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角钢,无水乙醇燃料及含水乙醇燃料、沥青、沥青砂、沥青石以及由天然沥青、石油沥青、矿质焦油制成的沥青胶粘剂、快干涂料柏油、沥青混合料,过滤或净化水的机械和设备,冷藏箱和冷冻箱以及家用空调器等产品。
  2006年1月20日,巴西国家石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管理局向WTO通报了两项有关矿产品的技术法规草案,分别对无水乙醇燃料及含水乙醇燃料、沥青、沥青砂、沥青石以及由天然沥青、石油沥青、矿质焦油制成的沥青胶粘剂、快干涂料柏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做出要求。
  2006年3月8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研究院出台了关于热压法生产角钢质量要求的第 44 号法案草案。该技术法规草案制定了用于安装电力传输塔的热压法生产的角钢的有关化学成分、尺寸误差和表面缺陷的质量要求。此法案覆盖的产品包括:除不锈钢以外的其他合金钢角钢、型材和部件等。
  (五)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巴西对动植物、肉类、鱼类、乳制品、加工食品及饮料实施严格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并禁止特定用途的麦、西红柿种子等部分植物产品进口。苹果、梨、李子、油桃、桃子、橘、草莓和坚果必须由植物卫生和检验局检验,获得植物卫生证书,并提供有关水果种植、处理和运输的额外声明。此外,装运前还必须提前通知植物卫生和检验局。
  2006年1月10日,巴西卫生监督局公布了统一的食品添加剂许可目录—《食品添加剂统一总清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允许使用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只有纳入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方可用于食品生产,且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该总清单在添加剂的分类、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条件上,均未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2006年,巴西卫生监督局修订了21种农药在多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其中部分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甚至存在严于发达国家标准的苛刻情况。例如,巴西规定瓜类种植中使用抑霉唑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而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规定,抑霉唑在黄瓜中的残留限量为0.5 mg/kg,在甜瓜中的残留限量为2  mg/kg。再如,巴西规定瓜类种植中使用烯草酮的残留限量为0.05mg/kg,而根据美国的规定,烯草酮在瓜类中的残留限量为2  mg/kg。
  2006年9月21日,巴西卫生监督局公布了《有关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涂层、器具、覆盖物和设备的决议草案》,规定了与食品或食品原料接触的金属制包装、涂层、器具、覆盖物和设备的生产、运输、经销和储存要求。上述物品外表所使用的墨水、清漆或上涂的瓷釉等,如果在通常使用情况下不与食品或消费者的口部直接接触,则不受该技术法规限制。该决议拟于2007年5月生效实施。
  2006年3月,巴西农业部公布了 3 项有关水果的法规草案,涉及梨、苹果以及新鲜的或干的带壳杏仁,规定了上述产品的统一标准和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巴西上述法规未向其他WTO成员提供通报评议期,甚至没有给出实施过渡期。
  (六)  贸易救济措施
  自1989年12月对中国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6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3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十几种商品。其中,2006年新发起1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
  巴西是世界上借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贸易诉讼最多的国家之一。仅2006年当年,巴西共发起23起反倾销案调查,其中有11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另有4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复审调查。
  1.  反倾销
  2006年,巴西共对中国发起11起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发梳、扬声器、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太阳镜、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球、铝制预涂感光平板、电熨斗、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SDS+钻头、手动升降滑轮等。2006年,巴西还对中国出口的自行车新轮胎、大蒜、挂锁、台式风扇进行了反倾销复审。
  (1)    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国问题
  2006年,巴西在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及进行的反倾销复审中,仍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总结如下:挂锁(选择墨西哥)、大蒜(选择阿根廷)、SDS+钻头(选择德国)、自行车新轮胎(选择阿根廷)、手动升降滑轮(选择日本)、台式风扇(选择哥伦比亚)、圣诞树及圣诞树用装饰球(选择阿根廷)、太阳镜(巴西以法国向芬兰出口太阳镜的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向巴西出口太阳镜的正常价值)、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巴西以意大利向南非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向巴西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2006年9月28日,巴西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升降滑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相关信息。该公开信息反映在该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以智利进口原产自日本的手动滑轮的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手动升降滑轮的正常价值为88.06美元/件,以FOB12.44美元/件作为中国实际出口价格,二者差额达75.62美元/件。
  2006年11月24日,巴西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对原产自中国的SDS+钻头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相关信息。在该案中,巴西以德国某公司的出口价目表作为基础,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为10.57美元/件,采用的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为1.66美元/件,经数据调整,二者差额达 8.90美元/件。
  2006年12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在其《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或冷冻大蒜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间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0.4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在该复审调查中,巴西没有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以2005~2006 年度阿根廷大蒜价格为基础,确定原产自中国的大蒜的正常价值为9.39 美元/10千克,选取FOB  4.94美元/10 千克作为中国的实际出口价格,从而确定中国大蒜的反倾销幅度高达90.1%。
  在圣诞树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以阿根廷作为替代国,以32.68 美元/千棵(1.8米圣诞树)作为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以14.5美元/千棵(1.8 米圣诞树)作为中国向巴西的出口价格,经数据调整,二者之差达18.2 美元/千棵。
  在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以法国向芬兰出口太阳镜的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出口太阳镜的正常价值,为FOB  57.24 美元/千克  ,而其确定的中国产品出口价格为FOB   3.60 美元/千克,经数据调整,二者之差达453.64 美元/千克。在对原产自中国的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以意大利向南非的出口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为560.97美元/千克,而所选取的数据确定中国产品向巴西的出口价格仅为8.83美元/千克,经数据调整后,二者之差达552.14 美元/千克。
  综观巴西官方公报中公布的有关巴西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信息可总结以下三点:
  ①    巴西仍然根据其 1995 年第 1602 号法令的规定,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国出口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    巴西对于替代国的选择较随意,既选择哥伦比亚、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也选择日本、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的劳动力成本很高,生产资料等成本也高于中国,以这些国家出口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的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以此判断中国出口产品对巴西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不准确、也是不负责任的,这在太阳镜和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两案中表现尤为明显。③    巴西对正常价值的确定较草率,例如在对台式电扇的复审中,巴西以2005年1~8月间哥伦比亚家用电器生产商Grupo  SEB 公司在其国内市场的售货发票和产品价目单为数据来源,算出台式电扇在哥伦比亚国内市场的平均价格,在进行数据调整时,又加上中国产品出口到巴西所需的运费、保险费以及进口税等,最后得出中国台式电扇的正常价值;在对中国SDS+钻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仅以一德国公司的产品价目表为基础,就得出中国产SDS+钻头的正常价值为10.57美元/件,没有做任何实际分析和比较,缺乏科学性和准确
性。
  早在 2004 年,中巴两国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巴西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巴西没有及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也没有纠正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中的错误做法,这严重损害了中方的正当利益。
  (2)    其他不合理做法
  在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巴西要求利害关系方于通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巴西调查机关指定其法律代表。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出调查问卷后,要求其在40日内用葡萄牙语提交答卷,非葡萄牙语材料应附有巴西法律承认的葡萄牙语译文。在40天的时间内,涉案企业不仅要准备材料,还要准备巴方认可的译文,耗时巨大,增加了企业应诉成本。
  2.  保障措施
  自1996年开始,巴西对玩具进口实施保障措施。实施7年半后,巴西政府于2003年12月31日决定将实施期延长一年,即延长至2004年底。到期后,又决定再延长1年半的时间。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涉案进口玩具除征收20%的南方共同体市场共同关税外再征缴 8%的附加税。巴方在执行了世贸规则允许的“发展中国家最长可实施10 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之后,仍对玩具产业提出保护措施。目前,巴西企业尚不能为本国消费者生产同等质量、价格在5~10雷亚尔(约合2~4美元)之间的商品,巴西政府将进口玩具的最
低限价从每公斤1.6美元提高到6.6美元的做法,不但损害了中国玩具出口商的利益,更损害了巴西消费者的利益。
  2006年,中巴两国就玩具贸易等问题进行了政府间磋商。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玩具协会代表中国玩具产业与巴西玩具产业代表——巴西玩具生产商协会进行了产业间磋商。磋商结果是:一、中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外贸部关于统计合作的议定书》,按照2006年初签订的《备忘录》规定,批准设立统计协调小组,确定将定期举行小组工作会议;二、中巴玩具产业代表签署了《中巴玩具行业商业标准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巴双方玩具协会将根据统计协调小组的工作结果,共同决定 2006~2010年中国对巴西的玩具出口金额。
  3.  特别保障措施
  巴西总统于2005年签署了两个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特保法令。其中,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针对中国其他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据巴西特保法令,企业或行业提出特保请求后,政府应受理并在30天内与中方磋商,以达成减轻或避免行业损害的协议。如磋商未果,巴方将实施调查。
  2006年2月9日,中巴两国政府在北京就中国出口巴西纺织品增长幅度限制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涵盖8大类76个品种,约占中国向巴西出口纺织品种类的60%,协议有效期为3年,从2006年4月3日起生效,到2008年12月31日止。这8大类产品分别是:丝绸、化纤、合成纤维布、丝绒、汗衫、套头衫和羊毛衫、大衣和夹克衫、刺绣。
  (七)  政府采购
  巴西第8666号法令对除信息和通讯产品之外的大多数政府采购进行了规范,该法令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者提供无歧视待遇。但是,该法令的执行法规却允许考虑非价格因素,向国内制造的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并且对可以享受政府资助的产品有当地含量的要求。第1070号(1997 年)法令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该法令要求联邦机构和半官方机构根据一项复杂而不透明的价格技术要求为国产计算机产品提供优惠待遇。
  此外,巴西政府、非盈利性医院等部门的采购过程中存在倾向于购买本国产品的不透明措施。巴西对外资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使得外资服务提供商无法进入其能源和建筑行业。
  (八)  出口补贴
  1.  巴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关税和财政鼓励措施,鼓励企业出口和使用国产原材料。为支持巴西公司的扩张经营,实现现代化经营战略,巴西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对企业购买或租用新机械设备提供优惠融资服务,以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机械。
  2.  巴西对农业实施补贴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式农业生产提供生产贷款和延长还贷期限等优惠政策支持。
  (九)  服务贸易壁垒
  1.  影视服务业
  巴西政府规定,有线电视领域的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并且外资所有者必须在巴西设立总部且在巴西拥有商业存在的时间在10年以上。外国有线和卫星节目提供商必须交纳11%的汇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提供商将其汇款的3%用于联合制作,则可免交该项税赋。第 10610号法令将外资在媒体领域的资产比例限制在30%以内,包括印刷和非有线电视领域。巴西要求非有线电视公司80%的节目内容必须是国产节目。
  2.  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
  巴西政府尚未批准WTO《金融服务协议》。巴西是南美潜力最大的保险市场。但是,外国投资者不能在巴西独资经营银行和保险业,也不能在金融机构中占多数股和有表决权股票的1/3,除非总统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给予特别批准。在2006年以前,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一直垄断再保险业务的经营,如果巴西航运公司希望投保国外的船舶险,必须向巴西再保险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国外保险机构保险费用比巴西保险机构费用低廉的信息。
  3.  邮政和电信服务业
  在电信服务领域,只有在巴西注册经营的公司才能提供移动电话服务或卫星传输服务。巴西联邦政府垄断普通邮件服务。在巴西境内根据巴西法律经营的公司可以从事快递服务。
  (十)  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巴西有时仅仅依据未披露的测试和其他保密数据,就允许一些未经授权的药物的复制品通过检验注册,这与《TRIPs 协定》第39.3条的规定不一致。
  四、  投资壁垒
  (一)  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对巴西投资环境的评价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将巴西的投资信用等级评定为投机级(BB—级),在主要新兴市场国家中属于低水平,尚差三级才可达到投资级(BBB—)。
  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2006年9月联合发布的《2007 年贸易前景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巴西2006年的贸易环境在近一年内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在其评估的17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21。在巴西圣保罗,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注册到正式运营要经过17个程序,花费152天,在世界银行考察的155个主要城市中排名149。在巴西建造一座仓库(包括申请规定的许可证和批文,办理规定的公示和查验,以及接通水电通讯设施的整个过程)需经过19个程序,花费460天,是拉美地区平均花费时间的两倍多。
  (二)  关于巴西税收
  巴西是南美税收较重的国家之一,共有各种捐税58种,远高于美国,是墨西哥税收的2倍。以进口为例,进口商品完税后的成本通常是 CIF 价的1.8~2倍。税收负担沉重,税法繁多且内容繁杂,有时还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对外国投资经营者构成障碍。
  巴西的税收体系复杂,按行政区域划为联邦税、州税(州税有44种)、市税三级,其缴纳比例分别为63.5%、23.5%和13%。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方法。此外,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社会性开支。
  在巴西,一家中型企业在一年中的税赋达到了毛利润的71.7%,为缴付税款所花费的时间达到2600小时,是拉丁美洲平均水平的5倍多,是经合组织国家平均耗费时间的13倍。
  (三)  其他
  巴西政府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对核能、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等领域投资。不在巴西居住的外国人不能购买巴西土地,在巴西居住的外国人购买农村土地受数量限制,巴西边境地区的土地不允许向外国人出售。外国企业可购买用于具体的农牧业、工业化、垦殖定居等项目的农村土地,但需经巴西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批准。90天内的短期信贷进入巴西需缴纳5%的金融交易税,90天以上的信贷则不需缴纳。
  在投资准入方面,巴西仍在很多领域限制外国投资。外资只有得到联邦政府的授权或同意并符合国家利益,同时必须是巴西人或根据巴西法律在巴西设立总部和管理机构的公司,才能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政府垄断了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提炼、进出口以及海洋和管道运输。但是,除与核能有关的项目外,政府可以把这些项目外包给国有或私人公司。
  在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外资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本的20%。企业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其只能发行记名股票。在道路运输领域,对于在1980年11月7日之后在巴西设立的公司,外资只能拥有无表决权资本的20%。在国际道路运输领域,只有《国际道路运输协定》七个成员国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成员国的公民持有过半有表决权资本的公司才能经营。
  未在巴西设立公司、代表处或不以其他商业存在形式的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巴国内公共航空领域。巴西仅允许少量外资股份存在于航空企业,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设立并拥有办公场所和营业的公司才能拥有悬挂巴西国旗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