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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
发布时间:2008-05-22     编辑: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埃及双边贸易总额为31.9亿美元,同比增长48.8%。其中,中国对埃及出口29.8 亿美元,同比增长53.9%;自埃及进口2.2亿美元,同比增长2.7%。中国顺差27.6亿美元。中国向埃及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服装及衣着附件,棉花,化学纤维长丝,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机械器具及零件,动力机械及设备,钢铁制品,车辆及其零附件;中国自埃及进口的产品主要为棉花,纺织纱线及其机织物,化学纤维长丝,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钢铁,机械器具及零件,塑料、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埃及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0.3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957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埃及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1250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埃及对中国投资项目15个。合同金额1605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27万美元。截至2006年底,埃及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共计72个,合同外资金额7544万美元,实际投资金额1473万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埃及涉及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1975年颁布的《进出口法》、1963年的《海关法》以及1999年的《贸易法》。在投资管理方面,以1981年的《公司法》、1997年《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和2002年的《经济特区法》为主。埃及于1998年颁布了《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做出了规定。
  2005年埃及对《进出口法》、《公司法》以及《投资保护鼓励法》、《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
  埃及贸易与工业部(简称贸工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所有进口商品的检验。监管总局下设的原产地管理局,负责研究贸易优惠安排和非关税壁垒、公布信息、颁发产地证、对不同部门的原产地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等。贸工部下属的国际贸易政策司负责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事务。
  埃及工业发展总局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埃及深化本国工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增加本国原料在生产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本国产品的附加值;负责确定各省和各工业区工业用地的价格,执行贸工部确定的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向投资者提供便利;与投资总部合作,完善工业区的投资环境,制定和发布工业项目的规格和标准。
  埃及投资部负责国外投资政策,协调与投资有关的各相关部门,并为投资者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下设资本市场总局、埃及保险监管局及投资和自由区总局。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为投资最高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是投资部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统管外资项目和自由区,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投资法,改善外资环境,审批外资项目、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及对外宣传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埃及对其关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根据埃及于2004年发布的第300号及第410号总统令,将商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4.6%降低到8.9%。商品的从价关税税率从27%降低到6%。
  2.  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海关法》第六款的规定,组装业(加工贸易)根据国产化比例的不同,在进口部件时可以享受10%~90%的关税减让优惠,即本地化比例越高,享受的减让幅度越大。
  根据《关于调整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有关规定的2006年32号决定》,要求服装、床上用品、地毯、刺绣制品(袜子以及出于医疗和工业保护目的进口除外),都必须使用缝纫的方式将纺织品种类、产地、进口商用阿拉伯文印制的纺织标志等固定在每件商品上。
  自2005 年3 月15日起,根据《关于进出口法执行条例的部分调整》,埃及要求所有享受埃及与世界各国所签协议规定海关优惠政策的商品、所有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有在其原产地证包含生产商名字及商业商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清关手续。同时,所有对埃及出口商品的配套单证中必须包括最终发票并标注生产商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商品包装上须用阿拉伯文、英文或法文注明产地、生产商姓名及商标。在此之前已发运的商品、已对出口商支付款项的商品及已开具信用证的商品不适用该法令。
  3.  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调整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法的执行原则条例有关规定的2006年32号决定》,只有获得注册和经营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工业品才允许出口,手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以及旅游渡船除外。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埃及对于外国投资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根据需要,选择适用《公司法》或《投资保护鼓励法》以及不同的优惠政策,选择投资地区,并通过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和“国内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二者区别在于《公司法》可以适用于所有投资,《投资保护鼓励法》只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部门的国内或国外投资。
  埃及在全国范围内建有亚历山大、开罗、苏伊士等十一个自由区,以及十二个新城区和四十个工业区。这些特区中的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免交商业、工业收入所得税或利润税;(2)2005年6月份以前注册的企业在新城区和工业区投资享受10年免所得税,2005年6月份以后注册的企业按20%纳税;(3) 进口投资项目所需物资和设备(汽车除外)按价值统一征收5%的关税;(4)在自由区投资,如产品外销可享受终身免税,如产品销往内地市场,只征收原材料关税。货物进出自由区按价值的1%缴纳管理费,或按项目年增值的1%纳年税,服务性项目按营业额的3%纳税;(5)在特区投资项目按10%缴纳所得税。
  购买投资项目用地可向投资局申请,投资局负责推荐地块;但审批农业用地由农业部负责;旅游项目用地由旅游部负责;工业用地由各省政府或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在苏伊士经济特区,由特区管委会负责;在一些由私人承包开发的新工业区中,由开发商负责出售土地。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2006年4月,埃及颁布了新的土地税法规,对房地产税和农业用地税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土地税从14%降到10%,以租税价计算。
  2006年9月,埃及财政部颁布的印花税执行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了部分印花税项目,降低了部分印花税税率,以鼓励储蓄和投资,减轻企业税负。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埃及根据产品加工程度的不同,对原材料、零部件、原始给料、耐耗商品等征收从2%~40%不等的进口关税,但对包括含酒精的饮料、烟草和排气量在2000cc 以上的轿车等在内的部分产品仍保留高关税。
  2.  关税升级
  埃及的税率结构存在关税升级现象,对某些产品原材料征收的关税为4.8%,半成品10.6%,制成品28.2%。
  (二)  进口限制
  根据埃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所有天然产品、维生素以及食品添加剂出口到埃及,必须符合埃及的国内标准。这些产品进入埃及市场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埃及当地具有许可证的生产商,或者把产品的原料和预先混合料交到埃及当地的一家制药公司,由该公司依照本国卫生部门的标准制成和包装。
  埃及还禁止进口翻新的二手医学设备和仪器,包括精密的电脑成像设备和最基本的仪器。
  客车只能在生产后一年内进口。埃及政府规定,允许投资者不受制造年份的限制进口汽车用于私人用途,但是必须提供一份投资和自由区管理局主席的正式批准文件。
  (三)  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 2006 年埃及人民大会通过的第67号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中,有些规定将对产品进口产生较大影响,如第3条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须根据埃及标准规格或其他任何法律的规定在商品上以阿拉伯文标注产品的相关信息。
  埃及对进口产品施加了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目前,埃及的国家标准由其外贸和工业部下属的埃及标准化和质量控制组织(ESO)负责制定,对国产产品的合格评定工作由不同部门(如卫生部、农业部等)负责,而对于进口产品则统一由外贸和工业部负责。中方对不同机构分别负责对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合格评定可能产生的差别待遇表示关注。埃及规定,对于没有本国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未做出要求的产品,可采用ISO标准、欧盟标准、美国标准、日本标准、英国标准、德国标准和CAC标准。中方希望与埃及政府磋商,就中国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达成一致。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埃及对进口电池及轮胎实行分规格质量检验,相关部门有时会要求提供超过质量检验所需数量的电池及轮胎,通过质量检验的产品也有迟延通关(1个月左右)的现象发生,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此外,埃及要求电池容量在98%以上的为合格品,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要求为 95%。
  埃及对进口鞋靴所用皮革提出极其严格的测试要求。对于鞋面的天然皮革,埃及要求吸水率在2小时后低于45%,在24小时后低于55%,磨损系数小于45%。天然和合成鞋面进行弹性阻力试验,要求在测试10000次后无裂缝。然而,上述要求仅适用于进口产品。此外,埃及海关还对进口鞋类征收高额费用,进口商必须对每吨产品支付88美元的额外费用和58美元的分析费。中方对埃及对上述进口产品采取的歧视性待遇措施表示关注。
  (四)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埃及对进口食品实施极其严格和复杂的标签及包装管理,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下列信息:生产商或工厂名称和商号;原产国、商品名称、等级和种类;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制备方式;配料及其所占比例;保存方法和条件;净含量和总重;添加剂和防腐剂等。然而对本国产品却不适用上述部分要求,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埃及于2006年2月20日公布了第38/2006 号部颁法令,规定了继续禁止进口活禽鸟、及其肉和肉制品,但不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日龄亲本雏鸡(小鸡及孵卵鸡):(a)符合兽医总局(GOVS)规定条件进口的一日龄亲本雏鸡(小鸡及孵卵鸡);(b)进口产品必须来自国际权威机构根据当前卫生状况宣布无任何传染性疫情,包括禽流感疫情的国家;(c) 进口禽鸟未接种过预防禽流感的疫苗,且无该疫病的抗体;(d) 如果货物在抵达埃及口岸时,其原产国卫生状况发生了变化,则禁止进口禽鸟进入埃及。雏鸡货物抵岸后,将立即在 GOVS的观察下接受检疫,并由动物卫生研究所采集样本,按国际批准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抽样检验结果显示阴性的将放行。同年7月11日,埃及根据第766/2006 号法令对第38/2006号部颁法令的禁令实施豁免,允许来自无任何接触传染病和传染性疾病(尤其是禽流感)的国家的冷冻家禽、巴氏消毒蛋粉、干蛋、冷冻蛋和加工禽肉制品根据兽医总局规定的条件进口。
  埃及于2006年7月13日和11月16日分别公布了第640/2006 号和第1128/2006 号部颁法令,允许进口符合埃及兽医总局(GOVS)规定进口条件的一日龄火鸡雏鸡和一日龄雏鸭,进口国必须为相关组织根据当前的卫生状况宣布无禽流感等传染及感染疾病的国家。进口禽鸟必须未接种过禽流感疫苗,且无该疫病的抗体。如货物抵达埃及口岸时,原产国卫生状况发生了变化,禽鸟不得入境。小鸡、产蛋鸡和小鸭抵达港口时,应立即在 GOVS 的监督下进行检疫,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将在动物卫生研究所按国际认可实验室检验方法进行。只有抽样检验结果为阴性时,才准货物放行。中方希望埃方能够遵循科学依据和风险分析,进一步适当放宽对禽鸟及其产品的进口限制。
  埃及于2006年7月17日起决定撤销所有有关进口牛肉法令中性别确定的条件,同时根据国民待遇,对进口供屠宰的活动物继续实施相同的性别确定条件。
  埃及于2006年7月17日起批准进口含禽肉及其副产品的宠物(狗和猫)食品。上述宠物食品必须符合相关条件:(1)  来自无禽流感的国家和地区;(2)附带热处理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3) 货物抵达埃及港口,必须立即采取检疫措施,进行实验室检测,从而确保货物无任何接触传染病和传染性疾病,尤其是禽流感。
  埃及兽医总局(GOVS)从2006年9月20日起准许按OIE 法典及GOVS的条件进口来自中国无传染及感染病地区的去骨冻牛肉。产品必须来自GOVS批准的屠宰场,且有埃及兽医代表在场。中方对埃及放宽对中国进口牛肉制品的限制表示欢迎,并希望埃及进一步认识到中方对动物源性产品的严格管理,推动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埃及于2006年3月9日公布了《埃及进口蜂蜜或蜜蜂的管理措施》,规定埃及进出口的蜂蜜及蜜蜂必须符合第1600/2005 号部颁法令中规定的标准。
  埃及对进口冻鱼征收5%的从价税以及10%的消费税。根据冻鱼进口的有关规定,外国出口商须提供以下文件:产地证明和卫生达标、无辐射和冷冻证明,并由所在国商会和埃及驻该国使馆公证。其他技术要求还包括:进口产品必须用聚乙烯袋包装,然后放入规定尺寸的纸箱中,并贴有捕捞区域、种类、解冻后净重等信息。
  (五)  贸易救济措施
  1.  概述
  截至 2006 年底,埃及对中国产品提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共计15起,其中反倾销措施13起,保障措施2起,主要涉及机电、轻工、化工和五矿等产品。2006年埃及没有对我国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
  2006年3月,埃及反倾销局对原产于中国的电机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作出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电机产品征收67%~73%的反倾销税。
  2006年6月,埃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门窗用筒芯锁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2006年9月,埃及发布2006年第613号埃及贸工部部长令,正式决定对原产地或者出口地是印度、泰国、中国、印尼和越南等5 国的普通荧光灯征收反倾销税。该决定从2006年8月22日开始执行,期限为5年,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税率为35%。
  2006年11月,埃及结束了对原产于中国或自中国进口的圆珠笔和毡尖彩笔的反倾销调查。调查结果认为,中国的涉案产品构成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 94%和63%,且对埃及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埃及贸工部长已于2007年1月发布部长令,决定对来自中国或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 ,每支圆珠笔征收0.0185美元。
  2.  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006年11月,中国与埃及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工部关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工部关于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建立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埃及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贸易救济领域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此举为深化中埃两国的经贸合作创造公平、和谐的贸易环境,促进两国企业在更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合作。
  (六)  服务贸易壁垒
  1.  保险业
  埃及政府取消了对外资控股埃及私营保险公司的限制,废除了外国人不能在保险公司管理层任职的规定,允许外国人持有保险公司100%的所有权。
  2.  运输服务业
  埃及正在逐步放开运输服务业,根据1998年颁布的法律,私有企业可以经营水运业务,包括装载、供货、船舶修理以及集装箱业务,也可在机场提供服务,但不允许机场私有化。
  3.  旅游业
  2005年之前投资埃及的旅游业可以享受10年被埃及政府称为“税收假期”的税收优惠,期间不需要缴纳税收,但10年以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率为40%。新颁布的税收政策规定,取消“税收假期”的税收优惠,将企业缴纳的税率降至20%。
  4.  建筑业
  外资股份仍受到限制。外商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成立建筑公司,且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非埃及员工在公司里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四、  投资壁垒
  埃及工作签证期限较短,办理手续繁琐,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在2006年第79号法令中,埃及人力和移民部提高了签发、更新外国人工作签证的费用,2006年3月20日以前申请工作许可证的费用是每人175美元,此后是每人210美元。
  埃及的流通业尚未对外资放开。军工产品、烟草、含酒精的饮品和在西奈的投资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经营报刊发行、卫星和遥感、科研机构所附属公司等须经经济部长理事会批准;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也须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通过。此外,除进出口贸易、开垦沙漠地等少数领域的合资企业中埃方须占多数股份外,埃及对其他领域的投资基本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