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阿根廷双边贸易总额为57.0亿美元,同比增长11.3%。其中,中国对阿根廷出口20.0亿美元,同比增长51.3%;自阿根廷进口37.0亿美元,同比下降2.6%。中国逆差17.0亿美元。中国对阿根廷出口的主要产品是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有机或无机化合物、空气泵或真空泵等;自阿根廷进口的主要产品是大豆、豆油、石油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无缝钢铁管和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阿根廷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9316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阿根廷的非金融类投资额为56万美元。2006年,阿根廷对华投资项目19个,合同金额1843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686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阿根廷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海关规则》,以及有关出口退税、保税区进口、贸易救济、商检等方面的法令和决定。
阿根廷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发布的 1853/1993 号《行政令》,以及通过该行政令颁布的第21382号《外国投资法》。此外,还包括《宪法》和第19550号《商业社团法》、《矿业投资法》、《植林投资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阿根廷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后者主要适用于南方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目前,阿根廷对中国产品计征普通关税。
1994年,南方共同体市场成员国根据共同市场委员会(El Consejo Mercado Común, CMC)第22/94 号决议制定了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El Arancel Externo Común, AEC)。除对汽车征收35%的关税及特定国家有限的几种产品外,共同对外关税所约束的绝大部分产品实行0—20%的从价税,平均关税约为11%。
根据共同市场委员会 CMC38/05 号决定,2008年12月31日前,南方共同体市场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个税号(8 位)项下的产品不受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各类进口商品还需加征21%的增值税和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
2. 进口管理制度
阿根廷的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进口许可证的监管机构是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阿根廷第24425号法令规定了非自动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对外贸易管理司负责进口许可证的核发。
现行的自动许可证包括产品成分申报许可证(DJCP)和预先自动进口许可证(LAPI)。产品成分申报的程序是人工操作的,其申请书要提交给贸易政策和管理副部长办公室下的进口司;预先自动进口许可证是阿根廷首例计算机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产品成分申报许可证约束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和服装产品。预先自动进口许可证约束的产品有:鞋靴部件、卷纸、纺织品(包括棉花和合成纱线)、农业机械零件和备用件、电话零部件、纸板盒、木制家具(卧室家具和食橱)、干蛋黄和罐装桃子等产品。
2006年,阿根廷的非自动许可证管辖的产品包括:鞋、纸、自行车、洗衣机、玩具、轮胎和内胎、摩托车等。
阿根廷禁止进口旧衣服、二手轮胎、翻新的汽车部件、二手或翻新的医疗设备。此外,进口棉籽、种子用土豆、鲜鱼、蔬菜、干果、坚果、桶装苹果、活禽、蛋、咸鱼、鱼干、杀虫剂、畜用品、食品、药品、爆炸品、武器、弹药、植物及其制品、烟草及糖精等产品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
阿根廷对进口轿车实施进口配额管理。对纸浆、纸品和某些物品实施临时性进口配额管理。
3. 出口管理制度
阿根廷第23101号法令建立了出口促进制度,由国家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以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减少高附加值出口产品的成本。阿根廷第2415号《海关法》第755 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出口产品减税。
为促进小麦面粉及其副产品的出口,阿根廷自2006年10月21日起减免小麦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下设的农业贸易监控办公室负责“面粉生产项目”的登记。出口商须到农业贸易控制办公室登记其出口的小麦面粉以及副产品的数量,全国每年产量的前两百万吨免征增值税。农业贸易监控办公室和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负责对面粉生产项目的申请程序进行规范。
为推动食品出口到国际市场,阿根廷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实行“阿根廷—自然的选择”质检标记,同时创立阿根廷食品奖。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负责该标记的注册,用以颁发给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食品制造企业。该质检系统将根据每个产品的质量标准,由申请使用质检标记的企业起草符合质量标准的质量手册。该管理措施还设立第三方听证制度,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监督措施的实施,免费发放质检标记的使用权。
2006年10月3日,阿根廷农牧渔业和食品国务秘书处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署了《关于阿根廷烟叶输华植物卫生要求协议》,根据该协议,阿根廷出口至中国的烟叶须符合相关规定。
4. 贸易救济制度
阿根廷第24425号法令把GATT1994的相关协定纳入阿根廷的法律体系。1998年11月10日发布的第1326号法令把WTO《反倾销协定》纳入阿根廷的贸易法律体系。
2006年9月12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及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的1219/2006号法令,该法令涉及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来自上述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价格可比性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正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其正常价值要以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该第三国对其他国家(包括阿根廷)出口同类商品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主管部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刊登发起调查公告后的10天内,利益相关方可对第三国的选择提出意见。
5. 其他相关制度
阿根廷和巴西两国政府在2006年7 月达成协议,决定建立双边贸易结算非美元化机制,逐步采用一种共同货币作为双边贸易结算单位,为今后实现南共市统一货币做准备。作为第一步,双方中央银行的技术人员将分别对此进行技术性研究并起草具体方案。
6. 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经济与生产部是阿根廷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构,其下属的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负责制定外贸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专设外贸副秘书处,具体处理对外贸易事务。阿根廷国家海关也是负责执行外贸法规政策的重要机构。外交部主管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其下属的国际经济谈判司负责具体工作。
在外国投资管理方面,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还负责外资法的实施,其下设的投资促进署负责对外提供和发布与投资有关的信息,并与其他相关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共同促进对阿投资。
(三)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阿根廷鼓励外资投资的行业有汽车及汽车零件业、矿产业、林业、软件业、生态石油业。
阿根廷矿业资源储量位居世界第六,且70%尚未开发。为吸引外商对矿业的投资,阿根廷专门颁布了第24196号《矿业投资法》,为新投资项目提供30年的税收政策稳定期,并保证现有项目可以延期。
为推动植林发展,阿根廷颁布了有关培植森林方面投资的25080/1999号《植林投资法》(LICF),为投资者提供长达33年的税收优惠稳定期。
第24942号法令建立了新的促进投资制度,对机器、设备及基础设施采用加速折旧法纳入成本,对投资项目所需的货物进口实行退税政策等措施。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与阿根廷国民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可以采取阿根廷法律允许的任何投资形式,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分支机构、合资、临时合伙、临时联合公司等形式。
外国企业投资不需要事先批准。除军事领域和军事要地外,外国企业可不受限制地参与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包括各种工业、矿业、农业、商业、金融、服务和其他与生产或产品和服务交换有关的活动。投资者有权随时撤回资本,并将所得收益汇往国外。
(四)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阿根廷摩托车进口非自动许可证政策的实施部门为阿根廷经济与生产部下设的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该部门主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负责对该许可证措施进行解释和提供准确的细节;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还负责对税则清单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整。
(五)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2006年8月30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公布有关摩托车进口的689/2006号决议,对进口摩托车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措施的形式为非自动许可证。689/2006号决议主要针对气缸容量不超过50cc的、气缸容量小于或等于125cc的、气缸容量大于125cc的以及其他摩托车。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6年,阿根廷平均适用关税约为10.4%。农产品的平均适用关税为9.9%,非农产品的平均适用关税为10.5%。约430个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关税为35%。此外,阿根廷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加收0.5%的统计费。
(二)进口限制
2005 年10月至2006年10月,阿根廷对鞋类、玩具和摩托车等产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措施。除上述产品外,阿根廷还对洗衣机、地毯、印刷纸张以及武器弹药等产品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措施。由于此类许可证措施的申请手续繁琐,且有效期较短(60或90天),给进口商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给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带来不确定因素。
1. 玩具和鞋类产品
2006年4月30日,阿根廷政府公布了保护本国制鞋业和玩具制造业的新措施,规定进口中国和巴西的鞋类和玩具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固定。上述措施所涉及的产品包括了阿根廷国内不生产的部分产品,该部分产品的进口不会与其国内产业产生竞争,影响其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该措施所设置的进口许可证申请时限过短,不利于进口商完成进口许可申请程序。
2. 摩托车
2006年8月30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以进口增长过快为由公布了689/2006号决议,对摩托车进口采取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措施。阿根廷689/2006 号决议涉及的四种摩托车分别为气缸容量不超过50cc的、气缸容量小于或等于125cc的、气缸容量大于125cc的以及其他摩托车。由于阿根廷上述四种摩托车主要从中国进口,中方对该决议的施行给中国对阿摩托车出口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
3. 其他
2005 年9 月,阿根廷与巴西达成协议,阿、巴将共同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预警措施。根据该协议,阿、巴将互换有关中国产品的进口信息,并由技术小组研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三)出口限制
阿根廷政府要求所有农产品出口都必须进行出口注册,并根据当天的登记情况制定参考价格。2006年12月20日,阿根廷颁布有关停止玉米出口申报的775号决议。2007年1月11日,阿根廷经济部出台9号、10号决议,对大豆和豆油等产品出口加征4%的出口税。
(四)通关环节壁垒
2005年8月,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总局为打击开低价报关行为,修改了进口产品价值评估标准。新标准对低于价值标准80%的报关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加征3%~5%附加值税和7%~10%的所得税。纺织、玩具、鞋类和家电等行业产品的新评估价值标准是原参考价值的200%。
2006年,阿根廷联邦税收总局对来自中国、中国台北、马来西亚、中美洲及巴西南部地区的纺织服装、鞋类及玩具等指定产品,必须通过布宜诺斯艾利斯、马德普拉塔、罗萨里奥等14个指定海关作为专用入关口进入阿根廷市场。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指定产品,如从其他关口进入,必须通过“特别红色通道”接受更为严格的检查。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6年6月12日,阿根廷公布《共同市场集团决议草案:有关火柴和牙签净含量验证的南方共同市场技术法规》和《共同市场集团决议草案:有关预包装产品净含量的南方共同市场技术法规》两项法规,对以预包装产品形式销售的火柴和牙签的净含量验证进行了规定,并将现行的多项有关预包装产品净含量的法规合并为单项技术法规。
2006年9月27日,阿根廷公布了《阿根廷食品法典第5 章:食品标签和广告规则》,提议在阿根廷食品法典第5 章“食品标签和广告规则”第223 条中增加以下内容:“阿根廷食品法典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原料、饮料)标签应当根据产品注册机构,在显著位置以不小于1 毫米的字体显示主管机构颁发的、并标示在其相应的许可证书上的食品国家注册号或国家农业和食品质量和卫生局食品注册号”。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6年9月26日,阿根廷公布了《阿根廷食品法典第1340 条修正案》,以替代《阿根廷食品法典第1340 条》。该修正案确定了特殊膳食食品必须符合的微生物规范。这些规范根据产品不同其执行标准也不同。
(七)贸易救济措施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5年,在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中,阿根廷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位居第四,达204起,占同期世贸组织成员启动反倾销调查总数的7.2%。其中,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占阿根廷同期立案总数的23%,位居国别首位。截至2005 年底,在阿根廷做出反倾销终裁的41起案件中,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为34起,占比高达82.9%,高于美国(73.2%)、欧盟(65.1%)、南非(81.0%)。
1991~2006年,阿根廷对华启动52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48起,占比92.3%。截至2006年底,阿根廷有5起保障措施调查牵涉中国产品,其中涉及轻工产品的3起,涉及纺织品和汽车的各1起。
阿根廷对华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和行业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涉及的行业有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金属制品、化工、冶金、电子、建材和医药等10个行业。
截至2006年底,阿根廷正在执行有效的反倾销案件共涉及57种商品,其中15项产品涉及中国,占总数的26.3%。
1. 反倾销
(1)2006年新发起的案件
2006年9月5日,阿根廷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发布第287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玻璃水杯、茶杯及水罐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
(2)2005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进展
阿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处初裁认定中国糠醛产品倾销幅度为78.46%,糠醇产品倾销幅度12.15%,而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阿外贸委员会初裁认定上述产品不存在对阿民族产业的损害,因此该案以不采取措施结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有缝奥斯顿铁不锈钢管产品实施4.54美元/公斤的临时进口最低限价(离岸价)措施,为期4个月;阿根廷不公平竞争处裁定原产于中国的
手用螺丝刀的倾销幅度为189.47%,而阿根廷外贸委员会认定涉案产品未对阿根廷国内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最终裁定不采取限制措施;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卷尺产品反倾销案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对原产于中国的卷尺产品离岸价的最低价格为1.97 美元/件,该限价措施自2006年10月25日起有效期为4月。
(3)反倾销复审
2006年阿根廷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复审涉及的产品包括:磷化铝杀虫剂、保温瓶、微波炉、自行车及摩托车车轮条幅及带帽条幅、自行车用新橡胶充气轮胎、滚珠轴承、纸牌、空调等。结果及案件进程如下:对磷化铝杀虫剂继续保持13.26 美元/公斤的进口最低限价措施,该措施有效期自2006年6月15日起5年;对原产于中国的30mm~120mm滚珠轴承产品继续实施2002年12月3日阿根廷前经济生产部实行的进口最低限价措施,即最低到岸价为17.66~49.97美元/公斤,有效期自2006年5月30日起为期5年;对来自中国的自行车及摩托车车轮条幅及带帽条幅的反倾销复审调查和对自行车用新橡胶充气轮胎案的反倾销复审调查已经完成取证程序;对中国纸牌产品、空调产品和微波炉产品延长了反倾销复审程序。
2006年10月12日,阿根廷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根据阿根廷有关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保温瓶反倾销案启动复审调查程序,并说明本案以美国作为替代国确定有关正常价值,涉案产品为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胆保温瓶,目前复审调查还在进行中。
(4)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04年11月17日,中国和阿根廷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阿方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截至2006年底,阿政府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决议尚未获得阿根廷国会的批准,这导致《中阿关于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迟迟不能生效,使中方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5)关于提交应诉资料的时间限制问题
阿根廷在对反倾销调查的处理中,要求涉案企业在45日内向阿根廷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处提交应诉材料,30日内提交调查问卷。有关资料和答卷应由公共翻译译为西班牙文,并由阿根廷驻华使领馆和阿根廷外交部双认证。这极大地增加了中国企业应诉的难度,不利于中国涉案企业的应诉。
2. 保障措施
2006年6月8日,阿根廷根据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2006/158号决议开始对一次性可刻录光盘进口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目前,案件还在调查过程中。
3. 关于阿根廷执行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7承诺的情况
中国入世谈判时,阿根廷提出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非体育专用鞋、玩具产品继续设限,承诺于2002年7月31日前取消对以上产品的配额限制,并设置5年的过渡期,逐步削减现行的从量税。2001年12月12日,阿根廷将中阿双方约定对从量税的征收方式和逐年降低对我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的最低特别进口关税(DIEM)时间表转换为阿经济部825/2001号决议,目前正在按时间表执行降
税计划。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35%的从价税。
(八)服务贸易壁垒
阿根廷已经承诺允许外国非保险金融服务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商业存在,也承诺向外国非保险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完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是,目前阿根廷对本地实付资本而非母公司资本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业务设置了贷款限制。这使外资银行设置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失去意义。
阿根廷限制非本国国籍经营者从事国内航运、私人保安公司和教育等领域的经营。
四、投资壁垒
阿根廷卢汉市议会做出决议,在2006年底前停发小型超市营业执照。
阿根廷
发布时间: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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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解读